单亲妈杀子判死》判决揭晓!法官:若不判死 恐因情绪管理不佳侵害他人
之前,引发大家讨论的一件母亲杀害两名幼童的死刑案件:新北地院109年重诉字第10号刑事判决已经可以在司法院裁判书查询系统中找到,以下是判决的简要整理。
1. 判决认定的事实
吴女士因为要独立扶养两名时7岁多跟6岁的子女,经济状况困窘,在109年2月13日晚上和同住的哥哥、嫂嫂发生争执,起意要杀害两个小孩。
她在晚上6点40分左右,把两个小孩带离家中,住进汽车旅馆。晚上的某个时间,她用枕头压着两个小孩的脸部、口鼻,因为小孩反抗而罢手。
2天后的2月15日的下午,她外出购买童军绳回到汽车旅馆,先把安眠药捣碎混入果冻内,让两个小孩吃下熟睡后,把童军绳勒住老大颈部,不顾抗拒、加重力道,等到老大窒息后才放手。接着,拿童军绳勒住老二,同样不顾小孩抗拒、加重力道,让老二也窒息死亡。
在确认两个小孩都死亡后,她在晚上11点多LINE给前夫:「我走了,我去陪孩子们了,不然他们黄泉路上会很孤单」后,吃下4颗安眠药跟其他抗忧郁、焦虑药物,并且喝酒后昏睡。
隔天(16日)凌晨3点多,前夫读到讯息后,随即和她联络并赶到汽车旅馆,经柜台人员开启房门,她也同意前夫入内,前夫进去后,发现两个小孩已经死亡。
2.判决的结果
一次的杀人罪
吴女士对本案犯行自白承认。
检察官认为认为13跟15日的行为是数罪关系,法院则认为从2月13日到15日,杀害两名子女的行为是密接在同一地点,以一次杀人犯意接续进行,因此论一个杀人罪。
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辩护人主张吴女士是因为离婚、工作不顺、前夫生活费逐渐减少、迟延给予等经济压力,造成她出现异状。又因为和兄嫂同住不合,加重忧郁症,导致有自杀行为,所以她有跟子女同死的概念,而且鉴定报告也认为辨识违法能力略有降低,应该依照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减刑。
判决指出,吴女士确实有从108年8月到109年1月底,因为忧郁症到诊所就医9次,也曾经在109年2月16日凌晨因为服用药物过量约9颗到台北医院急诊。
但精神科诊所其中一位医师到庭证称,她到诊所看诊9次,其中3次是该医师看诊,分别是108年8月2日、108年年底、109年1月31日,吴女士没有跟他提到有幻听、幻觉、幻思的情形。
法院另外依照哥哥表示离家前的互动、社工年初有去关心了解的情形、前夫看到LINE后联络的状况、吴女士案发后前往急诊时的陈述,侦查、审理中的陈述以及吴女士自己的说法,认为她对事物理解、认知记忆与应答陈述,都没有异状。
虽然生理上有忧郁症的情形,但犯案及审理中,都是智虑正常的人,并没有刑法第19条第2项「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的情形。
此外,法院也提到亚东医院的精神鉴定结论也认为被告确实受到「郁症」所苦,但没有合并精神病症状,若被告本案行为时处于无精神病症状之郁症时,通常较难被认定有刑事责任能力欠缺或减低之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吴女士行为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法官认为,吴姓单亲妈妈不想办法寻求协助改善经济状况,反而执意杀害小孩 。(图/记者陈以升翻摄)
不适用情堪悯恕酌减
刑法第59条规定:「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量减轻其刑。」
法院认为吴女士只是为经济压力,杀害两名子女,过程中小孩曾经挣扎,仍然执意勒毙,杀意坚定、手段凶残。
另外,吴女士去买童军绳时,两个小孩有跟去,可见吴女士13日虽然已经想用枕头闷死小孩,但小孩还是对母亲孺慕之情深厚。
吴女士仍然加以杀害,欠确对小孩关爱与尊重生命观念,加上吴女士在案发前数日还跟社工表示还有存款及收入,还可持续一段生活,吴女士哥哥也说愿意分担她的经济压力。
因此,吴女士虽然有经济状况不佳,但不去想办法寻求协助改善经济状况,反而执意杀害小孩。以吴女士是小孩的生母,却轻贱小孩生命价值,无法认为符合情堪悯恕的条件。
▲ 法院不满,单亲妈妈杀掉孩子后,没有跟被害人家属道歉。(图/记者黄宥宁翻摄)
3.法院量刑的理由
判决指出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日内瓦儿童宣言、宪法第156条等,及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规定,照顾少年及儿童,国家及社会同有责任,政府应直接帮助少年及儿童或间接协助家庭履行应尽之义务。
故意杀害儿童的行为,不能随意宽待,立法者也认为现行刑法对于无反抗能力之儿童的保护规范显有过轻或疏漏之现象,已不足以吓阻类似犯罪行为之发生,曾打算提案修法将杀害直系血亲卑亲属列为加重杀人之罪而从重处罚,并限制这类犯罪被告的假释,以保障幼童生命安全基本权益。
法院认为,由此可知,杀害直系血亲卑亲属之儿童,在立法趋势上有加重处罚的倾向。
被告的个人情形、前科、犯罪手段
大学肄业之智识程度,及离婚、入监前从事美发有关工作等生活状况、没有刑事犯罪纪录,以及前面提到的犯罪手段,以成年人体型、力道之优势,徒手持枕头闷压、再持童军绳勒毙,法院认为严重扭曲人类存在之基本价值,随意践踏小孩的之人性尊严。
所显露之极其自大、自我、自私、无知之性格,显已泯灭人性,造成被害人家庭破碎,并致死者家属骤失亲人之痛,悲愤难当,对死者家属形成无可弥补之伤痛、恐惧。
虽坦承,但没有反省
判决指出虽然坦承犯行,但案发后都没有跟被害人家属道歉或有认错表现,审理期间没有听到她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切反省。
判决也引用一段她在审理时跟法官说的话(仅将判决中的伊,替代为「她」)
「这7年来都是她在养他们两个小孩她今天要带他们一起走,因为她觉得这7年来,她被看低了,她独自一个人面对所有的舆论压力与各式异样的眼光,包括工作找得不顺遂。她会觉得为什么这两个小孩,这7年来都是她自己,他们生病的时候、不舒服的时候,都是她自己一个人在顾,她24小时去哪里都要顾着他们,她完全没有自己的自由」。
但法院认为这显然是正当化恣意勒毙小孩的犯行,没看到有反省之意,而且对于她本身人格、心理上之重大缺失及泯灭人性之反社会人格,都没看到有所深切检讨,难认有悛悔之实据,尤其在她未能彻底悔悟面对己非之前,教化显非易事。
▲吴女七年来,独力照顾子女。(图/记者黄宥宁翻摄)
4. 判决最后结论:死刑
最后法院写下:
「被告犯案时已年满29岁,正值青壮,身体及精神状况正常,仅因生活压力,即持童军绳勒住小孩颈部,并不顾其等哭泣、挣扎反抗,始终执意将其等勒毙,杀人方式残忍异常且同时杀害2人,行径冷血,泯灭人性,
且被告所为仅在宣泄其心中对生活状况之不满情绪,在在均显示被告行为极端恶劣,泯灭人性,况死者之性命与被告皆平等且至高无价,
而本案被告之行为对于儿童及社会安全危害性极为重大,所为已严重违反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所揭示儿童权利应予保护之规范,显见被告之行为已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中「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情节最重大之罪」,
倘被告不与社会永久隔离,则日后重返社会,恐再度仅因细故或自身情绪管理不佳而产生压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别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权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极高,
是如仅量处被告无期徒刑,显然轻纵,非但不足以还无辜善良幼小的死者公道,亦不足以抚慰死者家属失亲之痛,为维护社会秩序及确保民众生命安全,以及告慰死者之灵于万一,认被告所犯杀人罪,已罪在不赦,求其生而不得,有与社会永久隔离之必要,爰予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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