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单亲妈勒毙子女遭判死】判死与否是司法大黑洞

吴姓单亲妈妈勒死儿女后轻生获救,新北地院审理后,依杀人罪判处死刑,引发舆论质疑。(图/记者陈以升翻摄)

今年2月,新北市发生一起单亲妈妈独自抚养两个子女7年,身心俱疲情况下,对子女下药后勒毙,并服药自杀未果检察官以杀人既遂罪起诉后,经新北地院判处死刑。全案虽未确定,却引发舆论质疑,即比之凶残的杀人者,这几年判处死刑者少,为何如此情有可原者,法官竟如此冷血判处极刑

从此争议可看出现行量刑,尤其是死刑判处与否,永远是司法的大黑洞

就《刑法》第271条第1项的杀人既遂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若成年人杀害对象儿童或少年,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规定,必须加重二分之一。不过,因杀人罪的极刑就是死刑,如此的加重,实质意义并不大,法官还是得在死刑、无期徒刑间做抉择。

虽然此次案件的杀人事实并无太大争议,但因被告长期面对经济与家庭压力下,是否于行为时有精神障碍,并因此造成违法辨识或行为控制能力的欠缺或减弱,致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法院就此部分,似未多作着墨,就凸显目前刑事精神鉴定,也是司法的一大黑洞。(参考吴景钦/【砍母头颅无罪】复数精神鉴定问题)

撇开是否有责任能力不谈,对于量刑,尤其是否判死,在过往很长一段时间,都认为是法官最核心的权力,致无可侵犯,故所谓科刑辩论,一向不被重视,甚至忽略。但从2009年,我国将两人权公约国内法后,最高法院就强烈要求量刑辩论,甚且在2019年底修正刑事诉讼法》时,特别强化被害者参与权,于《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2项,赋予被害人或其家属可对科刑表达意见。凡此变化,似乎可使量刑更为透明与公开。

只是量刑与犯罪事实有无的判断,在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因犯罪事实仅是以行为为对象,除了必须有严格的证据为证明外,更必须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因此就是有或无的答案。但是量刑所必须考量者,并非仅是行为本身的不法程度,还包括行为人本身的素质,就不可能有任何客观化质化的标准,容易形成司法者的恣意判断。

为了防止如此的弊病司法院便持续强化量刑系统,让法官有一可循的基准。同时,也要求法官对于《刑法》第57条所列10款的量刑审酌事项,必须清单式的逐一检视,以求审慎。

只是如此的努力,效果却相当有限。因这些所谓量刑系统或指南,只能是参考,并无拘束法官之效力;而所谓清单式的逐一检视,更显得虚无飘渺。因观《刑法》第57条各款,即犯罪之动机、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犯罪行为人之品行、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犯罪后之态度等,几乎难以明确化,就会形成法官选择性检验与检视。

如以此次案件来说,杀害自己小孩可认为是手段凶残,又罔顾亲情,一心求死,即是想摆脱刑事究责,实毫无悔意,更无教化可能,就必须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同样也可说,由于被告为生活压力所迫,又求助无门,杀害子女乃属不得已,且从犯后坦然面对、一心求死来看,情状确实可为怜悯,不仅不应判处死刑,还必须依据《刑法》第59条予以减刑才对。

量刑是司法大黑洞之下,此案在未来的上诉审或不断发回更审的过程中,必又会从死刑变成无期徒刑,甚至被减为有期徒刑。如果这个循环成真,则这个已让人诟病不已的司法,到底还剩下什么?而在2023年1月1日,《国民法官法》开始施行后,必适用此法的杀人案件,国民法官又该如何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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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