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郭瑶琪案平反有望?茶叶罐内消失的2万美金

▲前交通部长郭瑶琪收贿案据传台湾高检署「办理有罪确定案件审查会」检视后,发现确实有疑,正研拟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图/资料照)

针对郭瑶琪收贿案,据传台湾高检署「办理有罪确定案件审查会」检视后,发现确实有疑,正研拟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的可行性。关于郭瑶琪案,于有罪判决确定后,事实上,也一直有提起再审,甚至于2017年,当时的检察总长颜大和也提起过非常上诉,却都是无疾而终,凸显目前非常救济的极高门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提起再审,多由被告方提出,则由检察体系自行检验与纠错,是否是一个比较妥当与可行之路?

在郭瑶琪收贿案里,原先第一、二审皆判决无罪,孰料在发回更一、二审后,却逆转判决有罪,并遭判8年有期徒刑确定。而据以认定有罪的依据,即是来自于证人对具有关键性茶叶证据陈述,惟此供述乃是在调查局不断提示证物的情况下陈述,不仅前后不一,亦有诸多矛盾,则如此的证词是在侦查机关的诱导下所为,根本不具有证据能力。但法院竟认为,证人与被告无冤无仇,不至于诬陷,并以监听译文中,证人有要被告注意茶叶一事,即来认定罐内必有美金一事,而成为判决被告有罪的最重要证据,此实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原则。

既然,此判决在认事用法上有着严重瑕疵,自应以非常救济的手段来纠错。惟就非常上诉之提起,依《刑事诉讼法》第441条属检察总长之权限当事人仅能向其提出声请。不过此案所涉及的错误,皆属于事实认定层面,亦与非常上诉之提起,须以适用法令违误前提不符。故针对郭瑶琪案的确定判决,仍以当事人声请再审为最直接。

只是提起再审,必须有新事实、新证据,而如郭瑶琪案最关键者,即是证人供述的前后不一、反反复复,但若证人未被以伪证罪起诉且判有罪确定,欲翻转的机会就微乎其微。只是判决有罪的依据与认定,如郭瑶琪案,可能很粗糙,惟一旦判决确定欲为翻转,却必须有铁证如山的证据,实显得相当矛盾与讽刺。

相对来说,若能由检察官为被告利益提起再审,在其拥有公权力资讯优势下,成功的机率自然提升。也因此,于2017年,法务部颁布「检察机关办理有罪确定案件审查作业要点」,并于高检署成立「办理有罪确定案件审查会」,以来为冤罪平反的机制

而此审查会的组成,有检察官、法医、鉴识专家、刑事法学者、律师及退休司法官,且外部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以避免审查会成为自我掩护的机制。而一旦认定案情有冤屈,就可视具体情况,向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的声请,或由检察官提起再审。不可讳言的是,由检察官提起再审,相对于被告,自较能够取得法官的信服,这除了是证据优势的原因外,也有来自于检察官、法官于实质上属于同温层的因素在。甚且,要检方承认自己人有错,实也不容易。

不过,如此的优点却也同时隐藏一个问题,即虽然外部委员必须有二分之一,但其产生还是由自己人决定,不大可能有敌性存在。甚且,此办法并非法律,顶多只是内部规则,并无外部效力,实质的规范效果有限,如若声请审查的案件涉有上层检察官参与,在审查会隶属于检察体系下,实有很高的道德风险,也易造成有意识的案件挑选。

也因此,对于冤罪平反的机制,除了必须法制化外,关于审查会的委员组成也必须有中立性。又冤罪平反既然在纠正检察与司法体系的错误,就应独立于此两者之外,至于其内的成员,也不宜有太多,甚至不应有检察官、法官在内,才能有效避免道德风险。若真要达到除错的目的,实也应采取人民参与审理的方式,既可避免人为操纵,更可使司法接受人民的确实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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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