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说犯何罪?--从马英九特别费案到特侦组滥权

黄世铭自我期许高?5分钟讲3次「最大关说丑闻」。

吴景钦

总统动作召开记者会,以民主法治史上最耻辱的一天,来形容此次立法院长法务部长等所涉及的关说案。惟不论此案是否为政治斗争,但应思考的是,到底关说犯何罪、此案是否有证据能证明如此之事实等,恐是须先厘清问题

我国刑法并无所谓关说罪存在,所以严格来讲,关说并不能算是一种法律概念,而仅是在陈述一种事实与情况,至于关说是否违法,甚或犯罪,仍无法一概而论。如依据公务员服务法第15条,公务员针对主管事务,是不得有请托或关说人事之情况。又如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8条,公务员亦不得就私人利益为关说。诸如此类的关说,虽有违法,却顶多为行政惩戒,但若在关说或请托时,向公务员为利益或金钱的给付,就会涉及刑法的贪污重罪,自不在话下。所以,将关说等同违法或者犯罪的说法,实属过度简化了问题,尤其在政府公开招标的场合,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1项,甚至还允许以书面或作纪录的方式为关说,凡此规定,正可突破关说即等同于不法的迷思。

而关说虽为人所诟病,但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关说与请托,虽不能说如过江之鲫,却也非什么新鲜事,致突显出台湾「有关系就是没关系、没关系就是有关系」的走后门文化。尤其在去年,最高法院出现是否废除保密分案的争议,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杨仁寿曾说出,若无保密分案,马总统的特别费案恐难获无罪的结果,以来坚持保密分案可以杜绝关说的重要性。而之后也传出,此特别费案于二审判决无罪后,国民党高层亦曾向检察总长请求不要上诉的消息。虽然这些讯息,皆未能得到证实,恐也非空穴来风,惟就算如此的传闻属实,但因此等关说,并无对司法人员为行贿或以强暴、胁迫之情事,或许在道德上可议,却难称得上有何违法之处。

而就此次爆发的关说案来说,肇因于立委柯建铭案于更一审判决无罪后,承办检察官是否有受到外力干预,而为不上诉之决定。而检察体系虽隶属于法务部,惟法务部长却仅能为检察行政的辅助与监督,而不能为个案侦查与诉追的命令与指示。至于检察长,虽基于检察一体,对下级检察官有指挥权限,但对于个案是否追诉、是否上诉等,仍须依法为监督,而非可恣意妄为。

既然依法院组织法第60条第1款,检察官针对犯罪的诉追,只能是依法行使职权,自不能有其他因素的考量。故若法务部长对具体个案为施压、检察长滥权要求不为上诉,检察官并因此听令而为,则此等官员就为刑法第125条第1项第3款的滥权不为追诉罪之共犯,而因有部长涉案,致属于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第1项第1款,由特侦组专属管辖之案件。

依此而论,此关说案若真有其事,特侦组理应全力诉追此等人员,但让人不解的是,其却将此案函送监察院与移送检察官评鉴,此动作似意味,就算查有关说之事,但因滥权不为诉追罪的成立,须为明知且要件极为严格,若又苦无部长与检察长施压之事证,仅凭他案监听所得的只字片语,或可为街谈巷议的话题,却皆属于所谓的传闻,致难成为法庭上的证据。特侦组必然深知此理,而仅将案件函送监察院与检察官评鉴,惟问题是,若如马总统与特侦组所言,此关说案事态严重,并已对司法威信造成极大伤害,则仅以行政惩戒为对待,岂非是种轻纵,致有滥权不诉追之嫌?

在2006年,于最高检察署所设立的特侦组,原本是期待借由层级的提升,并调集全国检察界的菁英,而能以最专业办案能力与最独立的职权行使,来抗制高层公务员的贪渎犯罪。但如今看来,不仅成效难以发挥,亦在此次关说案中,处处显露出侦查专业的不足与程序的严重瑕疵,致让人有为政治角力,甚或是挟怨报复之感。与其如此,不如废除特侦组,并强化检察官的独立性中立性,而让检察权回归正常体制。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