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特别费养马小九 马英九获不起诉

这起案件源于,前立委谢欣霓及台北市议员颜圣冠,于民国96年7月20日,告发马英九于88年间,以特别费核销所领养的爱心犬「马小九」的动检所留置费、健康检查等费用,总计新台币9900元。

此外,马英九从87年12月至92年12月止,每月月底请领次月的市长特别费半数(17万),汇进台北(富邦)银行市府分行的薪资帐户内,其自称是先保管再慢慢支用,却将其中款项转入配偶周美青的帐户。

谢欣霓、颜圣冠认为马英九涉有贪污治罪条例中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侵占公有财物,以及刑法公文书登载不实、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等罪嫌。

马小九案部分,北检认为根据会计法第99条之1规定,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机关支用的特别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

因此,马英九以特别费报支、核销「马小九」动检所留置费等相关费用,时间点在95年12月31日以前,其所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及刑法伪造文书等犯行,因法律业已废止其刑罚,自不得再行追诉。

北检指出,马英九每月以领据请领17万元特别费部分,经最高法院在97年4月24日判决无罪确定在案。

北检表示,告发意旨虽认为马英九此部分犯行,涉有侵占公有财物罪嫌,然而所告发的事实与上开判决事实核属相同,应为同一案件,这又涉及特别费支用,于行为后法律业已废止其刑罚,自不得再行追诉。10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