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特别费养马小九 马获不起诉

2007年民进党立委谢欣霓及台北议员颜圣冠,告发前台北市马英九领养流浪狗小九」不实核销特别费9900元。(本报资料照片

2007年民进党立委谢欣霓及台北市议员颜圣冠,告发前台北市长马英九以领养流浪狗「马小九」不实核销特别费9900元,并将每月特别费半数17万元转汇妻子周美青帐户,涉及贪污、伪造文书罪,台北地检署侦查后认为,马特别费案早已无罪定谳,且特别费已经修法除罪化,不得再行追诉,昨不起诉马英九。

本案是前高检署查黑中心当年侦办首长特别费案时,接获绿营告发分案,之后再移转北检侦办,北检等到马去年卸任总统后才重新分案侦办,总计全案历经10年后才侦结。目前马英九遭绿营告发及检举不法案,北检仍有7案侦办中。

北检指出,马英九被控1999年以台北市长特别费,不实报支、核销爱犬「马小九」动检所留置费、健康检查住院医疗及其他代购品费用共9900元,另马英九遭告发从1998年12月到2003年12月为止,每月用领据请领特别费17万元,汇进妻子周美青帐户,涉嫌贪污及伪造文书罪。

其中,马英九被告发将特别费汇入妻子帐户部分,因马所涉特别费案,早已在2008年获最高法院判决无罪确定,因告发事实与判决事实属同一案件,为前案确定判决效力所及,且特别费案亦经立法院修正会计法,废止其刑罚依法不得再行追诉。

另「马小九」部分,北检认为,是由特别费核销费用,同样因特别费案已经立法院修法除罪化,依法不得再行追诉。因此对马英九做出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