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冤案申诉委员只能是转介平台

吴景钦

为了回应凯道25万人的怒吼,行政院即将成立军事冤案申诉委员会,以接受20年来,对于在服役期间死亡或失踪的军人,其家属调查结果有所质疑的申诉案件。只是此委员会在无法律授权下,如何处理此类案件?且关于调查结果,又何能对司法机关产生拘束?

为了避免差别对待,立法者只能针对一般性、普遍性事务为立法,致衍生出个案立法禁止之原则,而只有在相当例外的情况,才得针对具体个案为立法。而在过去,立法院也只有针对319枪击案制订特别法,以成立真相调查委员会为事实厘清。而在此次冤案申诉的处理,由于民意沸腾的迫切性,行政院自不可能等待立法者制订法律后,才来成立申诉委员会为运作。只是在无法规范为依下,基于组织法定原则,此申诉委员会就只能是任务性的临时编组,而非常设性的机构,是否能面对繁杂的申诉案件,又能运作多久,恐皆得打个大问号

其次,之所以要成立此等委员会,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即是在打破公权力行使的不透明与避免官官相护状况,则关于委员会的组成,就必须具有多样性与中立性。也因此,冤案申诉委员会的委员选出,若仍是由行政院自行决定,不仅难免于恣意,更让人对其是否能独立行使职权产生怀疑。

就算撇开上述争议不谈,但冤案申诉委员在实际运作时,恐更会遭遇以下障碍。即当其欲对受理案件进行调查时,势必得对行政机关或部队为相关资料的调阅与人证的询问,则在此委员会并非法院,又无法律授予其有强制处分权的情况下,若公权力机关与公务员消极抵抗,委员会也无可奈何,而陷入调查的困境

更大的麻烦是,申诉委员会一旦调查完毕,且认为确有冤情的情况下,若案件未曾被侦查,或曾被侦查却已经签结或不起诉者,其也只能将相关卷证交由检察官。惟基于诉追法定原则,委员会所提供的事证,也只能提供检方参考,而不能因此强迫其开启侦查或起诉,否则即侵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同样的道理,若案件已经判决确定,则委员会也只能将相关卷证提供给当事人或检察总长,以为非常救济的准备,亦无任何强制的拘束力。则耗费周章成立委员会并为调查的结果,最终似又回到原点

总之,在无法律基础下所设立的军事冤案申诉委员会,虽不能以花瓶视之,却也因其无任何处分权限之故,致仅能成为一个咨询与转介诉讼平台,或能暂时平抚民意的愤怒,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与其如此,不如趁此机会,强化与扩大法律扶助制度,才能真正帮助这些求救无援的家属。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