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处重刑后呢?

吴景钦

关于台北市太极双星案,由于台北议员赖素如的羁押期间即将届满,北检对之为起诉,并求处27年的重刑。惟若比照林益世第一审判决标准,即便具体求处重刑,是否能定罪,却有相当大的疑问。

在林益世案件里,不仅有所谓一刀毙命的录音光碟,亦搜出与行贿数目不相称金钱,特侦组亦再次沿用扁案作法,而以实质影响力说,来为林益世具有职务权限的依据,甚至还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所涉及的洛克希德贪渎案判决来加强其论述。如此的作法,似乎让人看到了检方肃贪的决心。

惟就立法委员身份而言,其不可能具有任何具体权限,而仅能以监督者角色,间接对行政机关造成影响。也因此,若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立法委员以其行使职权机会来要胁行政机关,如以预算通过与否来迫使公务员就范等事实,光以空泛的实质影响力说来为其有权影响公机关之证明,实有违罪刑明确性原则。尤其在林益世的第一审,合议庭法官乃采取严格的法定职权说,再加以录音光碟遭剪接,致认定此等录音无证据能力,并因此基于罪刑法定与罪疑惟轻原则,判决林益世不成立受贿重罪,而只能以恐吓取财等轻罪论处原本号称一刀毙命的光碟,反成为被告摆脱贪渎重罪的护身符,实显得讽刺。

所以,若依林益世的第一审判决之标准,身为市议员的赖素如,不仅没有所谓一刀毙命的录音,即便其曾提案建请市府,针对太极双星案应以私地主优先,却无任何证据显示,其有以预算或以法案通过与否来向市府官员为胁迫之情事,若再比之于林益世的嚣张行径,简直有如小巫见大巫。故欲以此提案,即来证明赖素如对开发案有实质影响力,并因此具有贪污对价,显属缘木求鱼之想法。

再就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说,关于此等来源不明的资产检察官理应全力追查这些金钱是否为其他贪渎重罪的不法所得。若不为此查证,而轻率以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则在此罪最高仅为五年,但受贿罪动辄都在七年以上的情况下,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易成为贪渎者逃脱收贿重罪的最佳保护伞

总之,在双子星案件里,真正具有决定与主导地位者,乃为主管行政官员,身为市议员的赖素如,即便曾为马英九总统身边红人,也只能是个配角。既然如此,若侦查终结的结果,仅是起诉这些外围的市议员与厂商,而放掉真正具有决策权的市府官员,实难让人看出检方的肃贪决心。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