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公开辩论凸显的问题

吴景钦

最高法院日前宣布,经第二审宣告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将一律为言词辩论,以彰显司法人权的尊重。这是最高法院继废除保密分案之后,再一次的大变革,虽值得肯定,却掩饰不了现行审判科刑辩论的漠视

目前的刑事审判结构,第一审与第二审皆采取事实审,须为公开的言词辩论乃属当然,至于第三审因法律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89条第1项,原则上不开庭,只有法官认为必要时,才会开启言词辩论。而证诸现实,或因案件量多,或因法官普遍认为法律问题无辩论之必要,最高法院召开言词辩论的机率,实微乎其微。若再加以过往所采取的保密分案,第三审的法律审,不仅等同是种书面审,更易与秘密审判划上等号。

而最高法院在今年四月废除秘密分案的同时,也宣布之后,只要有「法律续造」或「法律见解具有原则重要性」的案件,都将开启言词辩论,以来免于秘密审判的批评。惟是否为言词辩论,其标准乃属飘渺,要否开启恐仍系于最高法院的恣意。也因此,此次以死刑案件为公开言词辩论的基准,不仅极为明确,也象征对生命权保障的尊重。

由于第三审仅为法律审,而不能对事实部分审查,所以,针对死刑案件开启言词辩论,也象征犯罪事实已经明确,只是关于是否判处死刑这点,有所争执。而虽依据《刑法》第57条,规定法官在量刑时,必须审酌行为人动机、行为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犯后态度等为综合考量,但这些事项,要非用语空泛,即属不明确,为了避免法官专断,自须开放由当事人两造为争执,并参酌被害人或其家属意见。而由于最高法院乃属最终审,如此的开启辩论,也象征是场生或死的决战。

尤其在社会对于死刑存废的意见仍属分歧下,将死刑案件列为必须开启言词辩论的对象,自可借由对此类案件审判的公开化,以来引起各界关注,并逐渐凝聚共识。只是比较令人质疑的是,如此具有高度争议,且涉及被告生命权之事,为何要到第三审才来辩论,而非在第一、二审即为解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1项,不管是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法院于证据调查结束后,就须针对事实与法律问题,依检察官、被告与的顺序为辩论。而根据同条第3项,于上述辩论完毕后,审判长亦应给予当事人就科刑范围,有表示意见之机会。这也代表,为事实审的法院,不仅对事实与法条适用须为辩论,更须给予当事人对量刑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以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惟如此的要求,一向被认为仅是训示规定,又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犯罪事实的认定与科刑为明显区分,所以在第一、二审,即常忽略量刑的辩论,则关于科刑的种类与刑期多寡,即完全存乎法官内在的恣意心证。也因此,该开启量刑辩论者,恐非仅为最高法院,更应于事实审的法院为实践。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