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不应是人权沙漠

吴景钦

陆军役男洪仲丘于退伍前夕被关禁闭疑因操练过度致造成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目前虽由国防部与军事检察官进行相关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调查,却也让人怀疑,我国军队是否仍处于人权沙漠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基于军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即被认为须受有比一般人民更多的限制,甚而不得享有诉讼权,此即被称为特别权力关系,而成为法治国的阴暗面。惟这种只强调上命下从,而忽视军人人权的想法,于现今已显得不合时宜。所以在1997年,法官所做出释字第430号解释里,即明确指出,不得仅因军人身份特殊性,即完全否定其诉讼权保障,故军人不受基本权保障的思维,也正式遭唾弃。

▼洪仲丘的长官在他被关禁闭时吃香喝辣,还上传到脸书。(图/取自网路)

只是即便有大法官的如此宣示,惟基于国家机密的维护,部队即不可避免带有封闭性本质,既缺乏透明性,亦难为外界监督,更难与法治国原则划上等号。以对军人的惩处来说,依据《陆海空军惩罚法》第9条第1项,现役军人只要违反军纪但尚未达于刑事不法者,所属部队即可视情节轻重,而为相对应的惩罚。只是违反军纪与否,虽在《陆海空军惩罚法》第8条,列有24款之多的情况,但其内容多属空泛,既有如言行不检,亦有如态度傲慢、违背信约等模糊不清之用语,甚且在第25款,直接以有败坏军纪之行为来为概括。如此的包山包海,不仅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亦使处罚标准趋于浮动,而易流于上级长官的恣意决定,更易使惩罚成为挟怨报复的工具

而一旦决定为惩罚,依据《陆海空军惩罚法》第24条之1第4项,若属情节重大,而须为撤职、记大过、罚薪、管训、悔过、降级或禁闭等,部队即须召开评议会议,由权责长官指定适当阶级专业人员五人至十一人组成,并须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看似符合正当程序的保障,实则大有问题。

会议成员皆由部队长所指定,且在无任何外部人员参与下,如此的决定,就难有客观性与公正性。更可议的是,依据《陆海空军惩罚法》第17条,对军人的禁闭处分,除作战与出勤外,乃须在禁闭室为之,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故此种处分虽无监禁之名,却有拘束人身自由之实,若仅由部队内部筹组的评议会为决议,实严重违反《宪法》第8条第1项,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仅能由法官为决定之原则。更有甚者,在禁闭室乃由军方自我掌控下,任何对军人的禁闭处遇,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就无法为外部所监督。也因此,发生如此次役男洪仲丘死亡的悲剧,人谋不臧的因素固然有之,部队内部难有一丝法治与人权的阳光透入,恐更是主因

军人只是穿着军服公民,虽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责大任,却不代表其须无条件忍受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对待。故借由此次事件,正是好好检讨现行对军人的相关法制,是否有不符人权保障与不合宪之处,并思以改进之道。同时,关于此次不当管教致死的事件,为避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实应由监察院为介入,若又是由国防部自行调查,并仅以处分基层军士官了事,不仅让人有官官相护之感,亦无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的发生。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