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测谎查真相?

吴景钦

不管是八里双尸命案,还是嘉义人头案,侦查机关一直苦于关键证据的找寻,致使案情陷入胶着,为厘清疑点检警机关皆欲对涉案者进行测谎。只是测谎的有效性,乃立基于以下前提,即人所言真假能引发特定的生理反应,且在个人无法自我控制下,这些反应亦可为科学仪器所测知,并为专家所判读。惟此看似具有科学性的前提,却一直存有争议性,测谎是否能找到事实,也成为疑问。

对于测谎有效性的质疑,乃来自于其是否有客观性,尤其是施测者的专业与否、仪器运作是否合于标准、施测环境正常与否等等,皆会影响受测的结果。又在人的生理状况皆不同下,如何能有一致性的判定基准更让人产生怀疑。尤其是与其他科学鉴识技术,如DNA比对相较,由于此种鉴定不具有上述的干扰因素,不仅准确性极高,也可由其他专家依据相同程序检验。相对而言,由于测谎无法排除诸多的干扰因素,致不具有科学所强调的再现性,自无法检视过程与结果的正确性,而成为测谎鉴定的致命伤。

即便对测谎鉴定有不少的质疑,且目前刑事诉讼法亦无相关规范,但我国司法实务却不排除此种证据方法,却也要求,施测者须受有良好的专业训练经验、施测机器品质良好且运作正常、施测环境须排除干扰及受测者身心意识属正常的情况下,因此所得的测谎结果,始能提出于法庭为证据。同时,为使相对人保持心神稳定的状态,施测者不仅应告知得拒绝的权利与测谎所可能带来的影响,更得先检视被告身心状态是否适于受测。凡此要求,正突显出,在受迫情况下所为的测谎,不仅侵害被告的防御权,其取得的结果必也失真。

而司法实务虽对测谎鉴定有诸多严格的要求,惟能否获得实践,却得打个大问号。因在施测空间侦讯者所掌控,且受测者又处于孤立下,即便是无辜者,其身心果能保持正常?又现行施测,往往是在检方认为被告不认罪或供述反复时为之,再加以施测者须先了解案情,而可能接触到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下,则在测谎前,施测者即可能存有先入为主的偏见,致难保证其客观性。若被告仍坚持不认罪,势必难逃测谎未过的宿命,致等同是变相的自白,能有多少证明力,实已成疑。

中国古代,即有以米粒命被告含于口中,询问完被告后,再检验米粒是否含有口水,来判断其真假,其所基于的一个理由是,说谎时,由于紧张,必然口干舌燥,米粒就不会含有口水。此种测谎方式,以现今的眼光来看,当然可笑,惟以科技所包装的现代测谎技术,比之于米粒测试,是否也只是五十步与百步的差别,实值深思。因此,侦查机关对于测谎鉴定的运用,不仅必须审慎,更不能以之为真实,而忽略其他重要证据的找寻。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