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测谎测出了真相还是谎言?

▲测谎无法排除诸多干扰因素,不具有科学的再现性,也无法检视过程结果正确性。(图/视觉中国CFP)

为落实司改国是会议的决议司法院准备大幅修正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部分,其中对于测谎报告,也准备明文不具有证据能力。如此的修法建议,自然会引发来自于警界的反弹,也凸显出目前测谎的科学性准确性争议

测谎的有效性乃基于以下前提,即人所言真假能够引发特定的生理反应,且在个人无法自我控制下,这些反应可以被仪器所测知,并为专家所判读。惟这些前提看似有科学性,却一直有其争议存在。

对于测谎有效性的质疑,乃来自于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尤其是施测者的专业性与否、仪器运作是否合于标准、施测环境是否正常等等,皆会影响受测的结果;又在每个人的生理状况皆不同下,如何能为有一致的判定基准?如与其他科学鉴识技术,如DNA相较,由于DNA鉴定不具有上述的干扰因素,不仅准确性极高,也可由其他专家依据相同程序为检视。但相对而言,测谎无法排除诸多干扰因素,不具有科学所强调的再现性,也无法检视过程与结果的正确性,成为测谎鉴定的致命伤。

至于目前司法实务对于测谎报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意见仍属分歧,有一概否认、也有一概承认者,但多数采取折衷的态度,即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就能提出于法庭,其中的要件包括:必须得受测者同意、测谎者必须具有专业训练经验测谎仪器必须良好正常运作、受测者身心正常、受测环境不受外力干扰,以及测谎报告必须将经过载明其中。一旦具备上述条件,虽具有证据能力,却不能以测谎为有罪的唯一证据,仍须有其他补强证据才行。

所以,目前折衷的作法似为可行之道,就无立法将测谎鉴定报告排除于法庭之外的道理。只是对于司法实务所设定的条件,似无法于现实面落实。如测谎必须经被告同意,但被告是否有可能因害怕不利对待而同意?又在台湾并无测谎专业证照考试下,法官如何来判断测谎者有无专业?同样的测谎仪器是否合格,又该找谁认定?更糟的是,测谎所在,往往为侦讯者所掌控,如调查局刑事警察局,真可能有不受干扰且被告身心必然保持正常的可能性吗?

因此在这些看似有客观标准的要件,实质上却根本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是否该承认测谎报告有证据能力,实得打个大问号。再者,就算承认测谎报告有证据能力,但关于其证明力,也就是可信度来说,也有疑问。假如因为被告不承认犯罪而送测谎却未通过,是否可因此解读其犯罪属实,这与自白无异,且更有争执。

也因此,对于测谎报告,在其科学与准确性都无法得到确切的证明下,自不宜轻易肯定其证据能力,故借由修法明文排除,或为未来必须思考的方向。但于现阶段,司法实务也应借由判决,逐步严格测谎报告提出于法庭的要件,且就算承认有证据能力,测谎者也必须出庭接受交互询问,以接受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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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