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柯P的测谎机比叶克膜还好用
▲报载柯文哲用测谎来抓内鬼,但谁有权测谎 ? 谁又有义务被测 ?
文/李复甸报载台北市长柯文哲「私设刑堂」用测谎来抓内鬼,「白色恐怖」引发各界争议。究竟甚么是测谎 ? 谁有权测谎 ? 谁有义务被测 ?
测谎系依犯罪嫌疑人从事犯罪行为后,因恐惧法律后果,极力逃避,说谎为其自卫之本能亦为其表征,其生理必然显现异常,故由其生理反应之异常研判有无说谎。主持测试之人员操控测试仪器,并辅以各种问卷方式(如CQT、SAT、ST等等方法)讯问受测者,即由测谎人员作问卷内容之调查,进而解读其测试仪器上所显现受测者之反应。
在作为上,于测试前宜先由主持测试之人员与受测者晤谈,并告知测谎之大致流程,期使受测者能处于正常而非因无知致生恐惧之生、心理状态下受测,以排除影响测谎正确之因素。因此,除须排出受测者是否有疾病、药物、疲劳、怀孕、环境、少年犯之因素影响外,尚与测谎人员之经验、对案情有无深入了解、是否确遵测谎程序及仪器之精密性等有关。
因此,测谎程序形式要件须具备下列各项要件:须得到受测人之同意配合、施测人员具有合格技术与经验、测谎仪器须良好且运作正常、受测人身心及意识状态须正常等,茍缺其一,即足以动摇测谎整体结构而影响测谎结果之实质。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36号判决、90年度台上字第3969号判决、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1639号判决与91年度台上字第2350号等判决,阐释甚明。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一项、第208条第二项也规定,鉴定报告应记载鉴定之经过及其结果,故测谎鉴定报告就受测前是否同意、其当时身心状态及意识如何、施测人是否具备专业训练资格、施测过程中所采检测方法与题组,及受测人对题组发问时反应之图型纪录、测谎仪器运作情形及施测环境有无干扰等之鉴定经过事项均应详为记载。
测谎的正确性至今没有定论。影响测谎准确性的可变因素亦且甚多。测谎鉴定须符合以下五项形式要件,才具有证据能力,可以采为证据。即:一、经受测人同意,并已告知可以拒绝受测;二、测谎员须经良好的专业训练与相当的经验;三、测谎仪器品质良好,且运作正常;四、受测人身心及意识状态正常;五、测谎环境良好,无不当的外力干扰等要件。
▲台北市府竟然命令部属接受测谎,违法侵害人民宪法所保障之人格权与司法权利。
测谎实在不是一般人可以任意完成正确无误检测的。国内专职测谎之人才欠缺,测谎鉴定之品质良莠不齐,甚至不同单位对同一受测者之测谎结果大相迳庭者,亦在所多有。司法实务上,经符合五项形式要件,而具备证据能力的测谎鉴定,固得供审判上之参酌,但不得采为有罪判决之唯一凭据,都已成为确定司法见解。
监察院在100年8月16日第1000800325号,因测谎鉴定之准确性备受争议与质疑,惟法务部却未订定相关规范,且欠缺测谎之定罪率统计资料,事涉刑事证据审酌,曾调查了解。发现目前法院审判业已大量采用测谎鉴定,并作为刑事证据加以审酌,惟法务部迄今尚未就测谎鉴定订定相关规范及标准作业流程,以为鉴定人员与侦查过程之依循。
法务部对于透过测谎鉴定,经各级法院采信因而定罪之相关统计尚属阙如,亦未对未获院方采信之理由据以研析,无法彰显与改进测谎鉴定之证据能力。
西元1923年美国Frye v. United States案 中,法院认有关测谎鉴定,专家证人必须有专业科学知识,得以协助发现真实,且必需经专业者认可,并以「普遍接受原则」(the General Acceptance Test)检视专家证人之鉴识证据。根据该标准,专家证人所依据凭以推论、判断的科学理论,必须在该特定领域里已被普遍接受的理论。因为科学换言的理论基础,既然能受相同专业领域的科学家认同,一旦判决采认作为证据,嗣后也不容易再受挑剔或否定。
而该项审查标准亦于司法实务上被普遍运用达几十年。至于1993年的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及1999年之Kumho Tire Co. v. Carmichael案,更将「普遍接受原则」更进一步要求提出具体可行的适用或审查标准。因此,司法是非常严谨对待测谎。绝不是「你敢不招?来测谎 !」
一般公务长官或是公司主管是无权要求部属接受测谎检测的。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是刑法所规定的强制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自由权是宪法所保障,更不可能被任何人自愿抛弃。民法第17条明白揭示:「自由不得抛弃。自由之限制,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为限」。测谎涉及人民「不自证己罪」之基本人权,我国并无任何法律授权执法人员得对人民实施测谎,且对于测谎之「实施之要件、程序及违法行为之救济」尚无任何法律或规范可资依循,亦查无标准作业程序。
受测谎检测既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司法强制,非经当事人同意,还不能强制接受测谎。台北市政府竟然命令部属接受测谎,其违法侵害人民宪法所保障之人格权与司法权利,已经明显。
●作者李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