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小S露天派对 《壹周刊》社长裴伟判刑2月确定

小S。(图/ETtoday新闻资料照片)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2001年8月《壹周刊》报导艺人小S等人在别墅户外泳池畔举行派对,以「露天摇头性爱派对」为题,刊登30多张偷拍、窃录影像内容社长裴伟被告妨害秘密,最高法院17日判裴伟4月徒刑,依减刑条例减为2月,得易科罚金全案确定。

艺人小S(徐熙娣)、阿雅(柳翰雅)、范晓萱撞球国手陈纯甄等人,2001年8月在台北市北投区某别墅户外泳池畔举办派对,《壹周刊》摄影记者隔壁大楼偷拍、窃录,并在封面内页刊登30多张影像,引起小S等人强烈不满,指控裴伟侵害隐私,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法院分别判《壹周刊》赔小S等人200万到300万元不等。

不过,因检方就《壹周刊》贩卖窃录画面部分,是以图利妨害秘密罪起诉裴伟,属于非告诉乃论的刑事公诉罪,不得撤告,因此一直在法院审理中。

法院审理时,《壹周刊》主张任何人都能从高处看得见别墅泳池,不具隐密性,不构成妨害秘密;但合议庭认为泳池畔有树木遮挡,别墅大门围墙都防止路人窥视,认定小S等人在别墅里的行为是非公开活动,从一、二审到更一审都判裴伟有罪

高院更二审合议庭以妨害秘密罪判裴伟4月,依减刑条例减为2月、得易科罚金5万4千元,并没收31张偷拍照片。最高法院指小S等人在别墅围墙内的泳池畔活动,主观上具有对隐私的需求和期待,但《壹周刊》摄影记者是刻意爬到附近工地拍摄,并把非公开活动照片印刷贩售,因此维持高院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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