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志玲姐姐香闺裹浴巾 《壹周刊》主管和记者侵犯隐私权判刑

志玲婚前遭偷拍居家生活照,控告周刊妨害秘密。(图为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才刚宣布月底收摊的《壹周刊》,因在2018年间,刊登「疑似林志玲女子里着浴巾纱门文图报导,士林地院审理认为,报导中照片,是用具夜视功能高阶摄影器材,拍摄他人非公开活动,触犯妨害秘密罪,判陈姓摄影记者徒刑4月、缓刑2年;吴姓总编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9万元。

判决指出,陈姓记者在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11日,2度前往林志玲住处对面山坡,使用高阶摄影器材,窥视、录制林志玲在屋内的非公开活动,包括林志玲在屋内走动、关窗帘,以及「貌似言承旭男子」进出等画面,然后由吴姓副总审阅稿件,决定做为第878期的B本娱乐封面报导。

林志玲委由律师提告,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吴、陈都认罪达成和解,并刊登道歉声明法官考量犯后态度情形,分别判处3、4月徒刑,其中陈因无其他刑案前科,获缓刑机会

周刊的邱姓总编同样遭起诉,但他因未参与B本新闻选题制作,获判无罪。但法院民事一审先前已判总编等人要连带赔偿林志玲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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