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处监视器拍下「偷吃」铁证 人妻与小王竟控尪侵犯隐私权

新北市一名男子小伟(化名)因长期工作在外,担忧家中小孩安全,特别在租屋处装设监视器,未料却意外拍下妻子小美(化名)与另一名男子阿中(化名)多次发生性行为,震惊不已。(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男子小伟(化名)因长期工作在外,担忧家中小孩安全,特别在租屋处装设监视器,未料却意外拍下妻子小美(化名)与另一名男子阿中(化名)多次发生性行为,震惊不已。小伟愤而提出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15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美、阿中两人各赔偿30万元。

判决书指出,小伟因工作南北奔波,为了保障小孩安全,在位于新北市的租屋处房间内安装监视器。不料,112年11月3日至7日的录影画面竟拍到妻子小美与阿中在房内发生4次性行为。这些影像资料成为他提出诉讼的关键证据,小伟指控妻子及阿中严重侵害其配偶权,要求赔偿精神痛苦。

小美与阿中并未否认在房内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但两人针对小伟所提供的监视器录影提出质疑,认为该录影严重侵害了隐私权,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小美更强调,当时孩子已转学至屏东就读幼稚园,小伟安装监视器的理由并不成立,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未经同意安装监视器可能侵害隐私权,但考量发现真相及保障配偶权益的重要性,最终认定该影像具有证据能力。法官指出,小美与阿中的行为已严重超越一般社会交往的界限,损害了小伟的婚姻生活及精神健康,且情节重大,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强调,配偶权是婚姻中的重要法益,任何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通奸,都可能构成侵害,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考量双方身份、财力及侵害情节后,法院判定小美、阿中两人各需赔偿小伟30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