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林志玲10楼住家「窗帘缝隙浴袍照」 《壹周刊》3人被诉
▲林志玲认为,她住在10楼,周边没有其他建筑物,可以不受窥视。(图/资料照/记者林敬旻摄)
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不满被《壹周刊》拍摄她在住家穿浴袍的照片,气得提告妨害秘密并求偿1000万元。士林地检署侦查终结,21日将《壹周刊》邱姓总编辑、吴姓副总编辑及陈姓撰稿记者3人,依贩卖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内容罪嫌起诉。至于民事部分,一审判《壹周刊》得赔偿80万元精神抚慰金。
《壹周刊》2018年3月以《言承旭直捣香闺,林志玲秘密爱巢曝光》为题报导,贴出林志玲穿浴袍现身阳台照片,且未拉起窗帘,并指在林家中拍到「激似言承旭」的黑衣男子,引发林不满提告。
林志玲向检方表示,照片是她本人没错,但另一名男子不是言承旭,而是助理;且她住在10楼,周边没有其他建筑物,可以不受窥视,也设置窗帘、门帘保有个人隐私。
▼林志玲求偿1000万元,一审判《壹周刊》赔80万元。(图/资料照/记者林敬旻摄)
撰稿的陈姓记者辩称,林志玲当时没有拉起窗帘,并无隐私权期待;且当时传闻林要结婚,才到林的住家附近观察,拍到很像言承旭的男子后,向吴姓副总编辑报告后刊登。
检方认为,报导内容和公共事务无关,仅因林志玲是公众人物,为满足读者好奇心制作八卦新闻,刻意「守株待兔」拍摄她的居家生活,侵犯其私领域;且林基于隐密性选择住在最高楼,周边并无其他建物,门窗面对远处山林,家中又设有窗帘,应有合理的隐私权期待。
检方认为,记者拍摄地点距离林志玲住处好几百公尺远,若非以高倍数DV刻意拉近,肉眼根本看不见林;且林短暂出现在窗帘缝隙,不能认定林无隐私期待,因此将记者、邱姓总编、吴姓副总编起诉。
至于民事部分,士林地院法官认为,《壹周刊》借由报导取得商业利益,及所登照片显示林志玲家中生活情形的私密程度,月前判赔80万元精神抚慰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