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案偷装GPS判刑定谳 最高法院认严重侵犯人权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队士官长王育洋为了查缉私烟,2014年6月将GPS卫星定位追踪器偷装在当事人货车底盘,监看货车行踪,遭控妨害秘密罪嫌。检方不起诉,但被害人声请交付法院审判,一审判处王男拘役40日,二审改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5万元,缓刑2年。案经上诉三审,最高法院1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本案与日本最高裁判所今年5月间判决,以及美国2012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采取一致见解,认为装设GPS乃是强制侦查行为,严重侵害人权,故从此案判决足见我国与世界先进各国接轨。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王男的行为侵犯被害人隐私权,因此依照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无故以……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判刑。最高法院补充,该罪构成要件在于定义「窃录」与「非公开之活动」。
其中「窃录」指行为人以某种设备置于被录者难以查觉之暗处,暗中录取被录者之不欲人知之资讯而言,故偷装GPS确实可在被害人不知情状况下,纪录车辆行进轨迹、停车位置。
另外「非公开之活动」乃指该活动「并非」处于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而言。虽然车辆公开行驶在道路上,但行车路径、停车位置,关系到驾驶者的日常作息,应该属于「非公开之活动」而受到宪法隐私权保护。是故王男偷装GPS纪录被害人的行车纪录,确实有罪。
最高法院最后强调,侦查方法区分为「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两者差异在于侦查手段是否实质侵害个人权利。倘压制或违反个人之意思,而侵害宪法所保障重要之法律利益时,即属「强制侦查」。故本案中,王男偷装GPS的行为,已经违反被害人意思,又实际侵犯被害人隐私权,确实是「强制侦查」方法,违法而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