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破国旗属言论表达自由? 高院声请释宪
台湾国成员情侣陈仪庭、陈妙婷等人,在前年国庆日当天伙同多名友人,持美工刀在新北市永和区中正桥上,割破10多面国旗,并折断旗杆。新北地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割破国旗受宪法言论自由保障,撤销陈仪庭等人有罪判决,改判无罪。案经上诉,高院6日以本案有宪法上疑义,主动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本案发生在前年国庆日,凌晨3时许,陈仪庭、陈妙婷两人,与三名友人徐大为、廖安祈及吴馨恩,分持美工刀、剪刀,在中正桥上割破桥边悬挂的10多面国旗,并折断数根旗杆。警方循线逮捕5人,5人到案后坦承犯案,检方依照刑法「侮辱国旗罪」提起公诉。
一审新北地院简易庭认定有罪,分处拘役20天。其中徐、廖两人放弃上诉,至于原本认罪的陈仪庭三人,则提出上诉,由新北地院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并变更审理程序为普通审理程序。
三人主张,当天行为只是为了表达对国家认同的意见,且「不认为那是我国旗」、「借由这个行动证明中华民国没有正当性!」、「我主张台湾独立,驱逐中华殖民政权,国旗遭割毁很符合理念」、「这旗子代表中国人」、「这面国旗不该出现在台湾,它代表殖民及压迫的象征」。
合议庭最后认为,三人毁损国旗的行为,乃是为了表达政治意见,并非侮辱中华民国,而这个政治性的言论,应受《宪法》言论自由的最高度保障,因此今年6月间,逆转改判三人无罪。
检方针对无罪判决上诉第三审高等法院,检方主张,3人明知毁损国旗的行为可以达到贬抑中华民国主权以及国家认同的效果,可见3人具有侮辱中华民国的主观犯意。又立法者制定「侮辱国旗罪」的目的,乃是因为国旗是国家的正式标识,代表国家,并象征国家主权与尊严,借由保护国旗,来保护国家的尊严与主权,实不容新北地院曲解法律意指。
高院审理后,认为「侮辱国旗罪」有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与比例原则的疑虑,因此裁定停止审理程序,主动向大法官声请释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