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理由!同婚登记「有立法漏洞」 法官:无法越权填补

伴侣律师团庭外受访,对于判决结果感到遗憾。(图/记者张曼苹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2014年间带领30对同性伴侣北市中正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但遭驳回,其中三对伴侣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女同志林于立糖糖)与方敏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今撤销户政机关不准同性登记的原处分,但却也驳回其希望立即登记的诉求,认为同性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或修订,在无明文立法下,无法命行政机关准许结婚登记。

判决指出,法官今年5月24日释字第748号解释,认民法以「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目的的结合关系,而未使相同性别2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之结合关系,违反宪法平等权,而被告户政机关原处分所持理由违宪,因此原处分应予以撤销。

不过,合议庭认为,虽然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规定宣告违宪,但同性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或修订,行政法院在无明文立法下,无法命被告行政机关准许原告同性结婚登记,另外「2年内修法义务」为立法机关权责,即使有立法漏洞,但并非司法机关之法院可于本案越权迳为填补处理,本件仍可上诉。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释宪,宣布2年后同性伴侣可办理结婚登记。(图/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伴侣盟律师许秀雯在庭外表示,两年修法拘束的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须去矫正违宪的错误,而最简单明确的矫正方式,就是准许登记结婚,至于两年期限,大法官并没有说这段期间不许让同性伴侣登记结婚,且释字748是说两年内未修法则依据民法现有规定登记,代表法律依据是存在的,只是要变更一个解释方法,原期待北高行可填充过渡时期人权真空状态,「我们的法规没有真空,民法、户籍法都在那,但同性伴侣登记权益却处于被架空的状态。」

户政机关拒绝同性伴侣登记后,2014年8月1日伴侣盟协助其中3对同性伴侣进行司法诉讼,3个案件于2015年4月于北高行陆续开庭审理,同年8月伴侣盟律师团代理祁家威先生声请释宪,3个案子皆暂停诉讼,直到大法官今年5月间做出释字748号解释,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结婚违宪,北高行续行审理,本案为同婚释宪出炉后,首次开庭的同性婚姻登记案,备受瞩目,另外2对同性伴侣陈凌吕欣洁梁宗慧与朱姵諠同婚登记诉讼,仍由北高行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