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条款」抵触证交法有漏洞?顾立雄:可择一适用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图/记者戴瑞瑶摄)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立法院昨(6)日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其中争议最大的「大同条款」,规定持股3个月以上半数股东可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恐与《证交法》抵触,对此,金管会主委顾立雄今日表示,金管会已与经济部达成共识,公开发行公司若公开收购持股过半,二法可择一适用。

根据三读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173条之一规定,持股3个月以上半数股东可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不须经董事会同意。对此,工商团体多认为「大同条款」恐变成「大陆条款」,且虽然最后给予3个月缓冲,但时间依旧太短,盼望政府应多给予时间调整

然而现行的《证交法》第43之5条则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公开收购持股过半的股东,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临股会,不受《公司法》173条之一限制,也因此出现两法抵触的问题

根据《中央社》报导,顾立雄7日表示,公司法为基本法,不论公开发行公司还是非公开发行公司皆适用,而持股过半时适用公司法还是证交法?,顾立雄指出,证交法明订「公开收购」持股过半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因此只有同时符合「公开发行公司」且「公开收购持股过半」,才有二法适用问题。

顾立雄说,由于公司法绑定的条件是「须持股3个月」,而证交法则绑定请求董事会,实务上仍有些差异,因此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依自身情况,二法自行择一适用。据了解,金管会已与经济部达成共识。

至于,外界关注大同公司适用性的问题,顾立雄则表示,大同市场派并非采公开收购程序,因此直接适用《公司法》,并没有二法择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