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对女同婚败诉理由曝光 法官:有漏洞也无法越权处理

北高行今判梁宗慧(左2)与朱姵諠(左1)败诉。(图/记者张曼苹摄,下同)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女同志梁宗慧、朱姵諠3年前与其他同性伴侣集体北市中正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遭拒后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原告之诉驳回,法官认为,现行民法婚姻规定建构在「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目的结合关系,在立法或修法前,行政机关并无办理同性结婚登记之法令依据,「2年内修法之义务」为立法机关权责,纵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机关之法院可得越权迳为填补处理。

北高行合议庭表示,依据大法官释字748号,民法上以「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关系,而未使相同性别2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违宪,应由立法机关于该号解释公布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民法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官解释,现行民法婚姻规定,系建构在「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关系,并无同性结合关系之法律规范,在立法或修法前,规范不足之状态仍存在,行政机关在现行法律未规范之情形下,并无办理同性结婚登记之法令依据,「2年内修法之义务」为立法机关权责,纵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机关之法院可得越权迳为填补处理。

另外,法官还指出,这段过渡期间由户政机关提供同性伴侣注记服务,如法制化完成后,即得依法办理相关登记,虽然同性伴侣注记固然效力不同于结婚登记,但得作为如医疗法第63条至第65条所称「关系人」之证明,显示户政机关已积极于此过渡期间,提供友善之权宜措施,供同性伴侣利用,以维护其等应有权益,迨同性婚姻法制化完成后即得依法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