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住户不搭电梯 需缴全额管理费怒告!法官判败诉理由曝

1楼王姓女住户不满平时不使用电梯、缴了17年的半额优惠管理费遭取消,法官日前判决王女败诉。(中时资料照)

高市鼓山区某社区大楼1楼王姓女住户不满平时不使用电梯、缴了17年的半额优惠管理费遭取消,提告管委会撤销区权会决议。高雄简易庭认为,电梯维护费用仅占大楼管理费用途5%,其余用于保全、管理、公设维护等费用,区权会决议恢复全额管理费合理,判王女败诉,可上诉。

鼓山区某社区大楼为地上15层,地下2层设计。公设为4部电梯、通行之公共空间及会议室1间。

2023年5月该大楼「第十七届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3户1楼住户的管理费,由原先一坪27.5元调涨回一坪55元,全数住户缴交相同额度的管理费。

住在1楼的王女不满,认为过去17年来,管委会考量1楼住户公设使用少,管理费可减半缴交。但规定突然改变,让她每月管理费必须支出3216元,有违诚信原则。

王女调阅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的财务报告,发现大楼总资产由569万5747元增加至630万3432元,她强调,公积金越来越多,根本不需要调涨管理费,区权会投票方式形同「多数暴力」,决定提告、请求撤销区权会决议。

管委会表示,大楼公设主要包括4部电梯、通行之公共空间、1楼会议室、地下室(含铁卷门)、中庭花园、顶楼,均需维修费用。管理费主要用途非局限于电梯维修,8成用于保全公司、管理维护人员之人事费用,仅5%用于电梯维护。1楼住户使用公设的频率与其余大楼住户并无明显区别,才会决议一视同仁、缴交同额管理费。

法官认为,管理费的收取,在于使管委会有充足之资金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社区之公共事务,借以促进建筑物之合理管理使用,如必须依使用者实际上使用公共设施之情节、次数而为不同数额管理费之收取,显将造成管理上之困难而使管理成本提高。

对大楼住户而言,使用电梯、楼梯上下楼层,是个人喜好、需求及生活习惯,用搭乘次数多寡来计算,与收取管理费的宗旨不符,也欠缺正当的比例性。若要讲公平,所有区分所有权人都该缴纳相同的管理费。

考量该大楼并未禁止王女使用大楼公共设施,王女也提不出搭乘电梯频率较少、管理费即需以半价计算的合理依据,判王女败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