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段婚姻皆离婚收场 62岁女罹癌讨扶养!法官打脸理由曝光
张姓妇人因为罹患乳癌加上生活无着,诉请2名孩子负起扶养义务遭到驳回。(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嘉义一名62岁张姓妇人,因为年事已高,加上身体状况不佳,名下并无财产,且无谋生能力、生活无着,因领有身心障碍证明,每月有残障补助5437 元,但生活费不足仅能依靠手足接济,近日就医发现罹患乳癌,已开刀接受化疗,但医疗费用渐增,张妇不满2名孩子不闻问,因而向法院诉请负起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张女主张,她与2任前夫分别生了易姓儿子、张姓女儿,都已成年并具有谋生能力,依民法第1115条第1 项第1 款规定,他们都是第一顺序负扶养义务之人,依据嘉义县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计算,故请求孩子们,于双方都生存期间,按月给付扶养费用1万8778元。
易男指称,母亲自他年幼起都未扶养过,是由父亲及外祖母照顾长大,母亲在他约3 、4 岁的时候就入监服刑,出狱后未与他同住或联系,他的生活费用均是父亲给的,直到15岁他就出社会工作养活自己。而黄女经法院合法通知,并未到场或委任代理人表示意见,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
法官认,张女2022年度所得为10418元,现年62岁、无工作能力,因此不能维持生活,并领有身心障碍证明,可认张妇已不能维持生活,得请求孩子们给付扶养费。
法官考量,张妇坦承在孩子们年幼时,她就各与相孩子们的父亲离婚,她没有负担过孩子们的生活费用,从未尽扶养义务,仅照顾过黄姓女儿到约6 岁,但费用也是夫家所支出。
法官审酌,张妇离婚时,孩子还在就读国小,她无正当离由未尽扶养义务,已达情节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孩子们对张妇之扶养义务应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