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妻弃子后再婚 讨扶养还称减轻负担!法官打脸外遇惯犯男

抛妻弃子还再婚,要求2个孩子扶养并称减轻负担,法官打脸外遇惯犯男。(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化名)1979年因外遇离婚,2名孩子亲权由前妻负担,他也与小三结婚并育有1子,日前阿国年岁已大,患有心脏病,无谋生能力且无工作收入,仅领每月老人年金4238元,因而向法院请求,2名前妻所生的孩子给付扶养费,也因仅扶养他们分别到5岁及1岁,故减轻他们的负担,仅需分别按月支付2294元及459元。

法院审理,阿国的孩子们指控,在他们出生后,父亲就未曾扶养过,更因为屡次外遇,还与外遇对象在外同居,母亲不满他抛妻弃子,因而诉请离婚。而且父亲当年结婚后并无正当职业,未曾负担家庭生活费、他们的扶养费,更未曾关心、抚育。

阿国与前妻所生的第二个孩子还指控,甚至在他自出生时起,直到父母经判决离婚为止,都均未曾见过父亲,离婚后更是不知去向,父亲已经30多年从未与他们联系,形同陌路。

他们也有年迈患病的母亲需要扶养,也有自己的孩子需扶养,还有配偶娘家的4位单亲孩子,已经肩负重担,因此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款、第2项规定,请求免除他们对父亲之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阿国现年76岁,主张因年老生病,无法工作,无财产得以维持生活,经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阿国名下有价值0元的汽车1辆,2020年至2022年度给付总额分别为2035元、445元、0元,堪信阿国已无法以自己之财产维持生活。

法官审酌,阿国未尽照顾孩子们生活之责,忽视当时年幼的孩子,亟需父亲关爱,并提供生活扶助及照料,导致成长过程未受有父爱之支持,阿国所为有违身为人父应尽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名孩子的扶养义务,于法并无不合,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