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月给2万扶养费 姐妹花愿给钱!但法官打脸62岁身障男
讨月给2万扶养费,姐妹花愿给钱,但是62岁身障男遭到法官打脸。(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62岁中度身心障碍男子阿国(化名),因几乎无谋生能力,经济陷入困境,虽有继承2笔土地,但因是山坡保育地,公告价值每平方公尺仅290元,且各有100万元的抵押债务,财产价值甚低,仅仰赖微薄积蓄维生,已不足每月生活所需,因此依法诉请2名女儿负起扶养义务,分别按月给付1万元。
法院审理,阿国指称,当年与孩子的母亲小萱(化名)还未离婚时,小萱曾卧病在床,小儿麻痹的他有照顾妻女3人,但是无法外出工作,直到小萱身体好转时,竟然提出离婚要求后随即再婚,纵然他思念2个女儿,也无法再联系,他也因经济状况差,未尽扶养义务。
阿个的2个女儿表示,若法院认定须扶养父亲,她们同意以金钱方式扶养。但父亲婚后,仅在母亲怀孕期间短暂工作1年,其余时间完全没有工作,他们出生之后,父亲长年沉溺于赌博,几乎未尽照顾养育之责,更未曾给付扶养费,家庭生活及他们的扶养费,均由母亲独力负担。
他们是由母亲及外祖父母共同照顾扶养长大,纵然母亲曾因生病住院,但这段期间,父亲并未照顾扶养,她们是靠母亲的存款维生。母亲康复约3、4年后就与父亲离婚。不满父亲完全未抚育过,因此她们请求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阿国在2021年至2023年,所得总额分别有700元、200元、200元,足认阿国显有不能以自己之财产、所得维持生活之情,阿国的2个女儿依法即负有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阿国确实未尽保护教养之责,有违身为人父应尽之责任,无正当理由而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个女儿请求免除扶养义务,于法即无不合,应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