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女儿月给1万养到死 愿望破灭!病老男直接被打脸

要女儿月给1万养到死,病老男愿望未成真,惨遭法官打脸关键曝光。(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66岁男子阿国(化名)因为年老,并且已经体弱多病,因而没办法却工作,所以也没有收入,若以他自己的财产,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因此依法请求女儿小萱(化名)负起扶养责任,要求小萱每月给付1万元的扶养费用,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她不愿意支付扶养费,从她国小一年级起都没有跟父亲见过面,小时候都是奶奶照顾她,父亲回来就会跟奶奶争执,还有讨生活费,是奶奶将她养大的。父亲在服刑时,奶奶还需要寄钱给他,负担他监狱里的生活开销,请求法官免除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阿国现年66岁,因为健康状况不佳,并无谋生能力,而阿国2022、2023年所得为0元、11000元,名下财有1辆汽车,财产总额为0元,堪认阿国以现有财产已不能维持生活,自有受扶养之权利,小萱身为阿国的女儿,依法为扶养义务人。

阿国开庭时坦承,他也怪自己不学好,常常进出监狱,他对女儿只有亏欠,女儿没有欠他,因为他没有扶养过小萱。法官查询阿国在监在押、前科资料,显示阿国因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于1996年至今长期反复入出监。

法官认,阿国在小萱2岁起便多次入监,显然长期无法妥适照顾,且阿国既然在监服刑,难信声阿国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可提供小萱的扶养费用。阿国虽主张曾有短暂扶养,但是未能提出积极事证予以证明,堪信小萱主张阿国未尽扶养义务为真实。

法官审酌,阿国未曾给付小萱的扶养费用,也未承担对小萱的保护教养责任,无正当理由就未尽扶养义务,已达民法第1118条之1 第2项,情节重大之程度,若要由小萱负担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小萱对阿国的扶养义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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