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求1对儿女月给1万元 未尽举证责任!失婚老男被打脸

只求1对儿女月给1万元扶养费,未尽举证责任,失婚老男被法官打脸。(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失婚男子阿国(化名)身为一对儿女的父亲,现在因为年纪大了,加上没有工作,也没有相当的财产,可以让他足以维持生活。他因而主张,儿女都已经成年,自有扶养他的义务,因此依法请求2人给付扶养费用,并且均须按月分别支付5000元,直到他的终老之日止。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114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民法第1117条第1项也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虽同条第2项又规定,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

但是不得因而谓不能维持生活之限制,自不在适用之列;直系血亲尊亲属,如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者,自无受扶养之权利;易言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受扶养之权利,仍应受不能维持生活之限制。

法官考量,依据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阿国在2023年名下有汽车1辆、投资2笔,财产总额为51万3560元,若是阿国将之变现应非困难,但阿国仅泛称,他可能无法迅速处理股份,因此阿国就其不能维持生活之构成要件相关事实,难认「已尽举证责任」,所以他的主张自无足采。

法官认为,参考阿国所在县市为基准,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为15518元,依照阿国请的财产数额,已足以支应约3年的花费,因此,以他的经济能力来说,目前并非不能维持生活。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并无受扶养的权利,儿女对他的扶养义务尚未发生。阿国声请给付扶养费用,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