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不便无法自理 求2孩月给1万过生活!身障男被打脸了

行动不便无法自理,求2孩月给1万过生活,身障男被法官打脸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化名)在2006年因车祸导致行动不便,2007年经鉴定为轻度肢体障碍,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他因行动不便,仅能做临时工维持生活,后来因无法自理日常生活,需专人24小时照顾,因而被安置在养护中心,不料,后来返家后再度受伤,自此入住长照中心,考量每月生活开销含医药费约1万元,因此诉请2名孩子平均分担。

法院审理,阿国的2个孩子指控,父母亲当年离异后,他们随母亲回到娘家与外婆同住,从小由母亲扶养长大,对父亲完全没有印象,求学阶段完全没有见过面,直到出社会后,过年回去找姑姑时曾见过几次面而已。

而他们其中一人则在父母离婚前,就被母亲委托姑姑照顾,费用也都是母亲出的,父亲自始至终都未尽扶养照顾义务,无正当理由并且情节重大,因此请求免除他们对父亲之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阿国并无固定收入,且依靠社会补助及亲友支助,才能勉强维持生活收支,显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他的2个孩子依法自负有扶养义务。

而孩子们的母亲到庭证称,离婚协议书有提到,小孩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由女方负责,是因为若不如此写,阿国不会将监护权给她。离婚后,她带2个孩子投靠娘家的母亲,她就去老人院帮忙煮饭赚钱,收入还不够养2个孩子,还好有母亲及继父的帮忙,才可以一起养大。

离婚后阿国就没有拿小孩的生活教育费用给她,阿国后来有来同住一段时间,期间也没怎么给钱;而阿国对此也不争执。

法官审酌,阿国在孩子们幼年时,无正当理由就未善尽扶养义务,情节堪属重大,若现在要求他们负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其公平。日前依法判决,阿国请求给付扶养费,即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