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独居男快活不下去 要孩子月给1.6万!法官不准理由曝

72岁独居男子称快活不下去,要孩子月给1.6万府扶养费,惨遭法官打脸。(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72岁独居男子阿国(化名)无工作及谋生能力,领有中低收入补助8329元、政院房屋津贴7000元及国民年金746元,扣除房租、水电费、三餐等费用后,已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因此依据所在县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32305元为基准,向法院请求孩子依法负担扶养费,按月给付1.6万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阿国的孩子指控,自从出生以来,与父亲并未曾同住,父亲也不曾履行对他的扶养义务,更没有实际提供扶养的行为,并且在他还是婴儿时期,父亲曾在入狱的前后,数次前往他与母亲住处骚扰。

父亲甚至还托人致电索讨金钱,导致母亲因而心生恐惧,好几次都须带他离开户籍地,寻求其他家族成员的庇护。不满父亲对他自始未尽扶养照顾义务,因此请求免除他的扶养义务。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阿国在2020至2023年所得均为0元,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以阿国现有的收入及社会补助等,并不足以维持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确实有受扶养之必要。

法官考量,阿国与孩子的母亲当年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因为孩子出生要报户口,但之后就各自分别居住在2地,阿国也没有负担任何扶养费用,并且常要求孩子母亲代为支付金钱,后来因为孩子的相关事务,常需要法定代理人一起同意,孩子母亲经阿国同意后,就办理协议离婚。

法官审酌,阿国身为人父,在孩子成年前应负扶养义务,但婚后就未与孩子母亲同住,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从未对生活状况或成长过程加以闻问,也没有给付任何扶养费用。

法官认,阿国还将扶养照顾责任,交由孩子母亲单独负担,导致孩子长期缺乏父亲,无正当理由就为负扶养义务,而且情节显属重大。日前依法判决,免除孩子对阿国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