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2个孩子月给2万养到死 妇人惨遭法官驳回关键曝光
要2个孩子月给2万元养到死,妇人惨遭法官驳回。(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小萱(化名)身为2个孩子的母亲,她主张孩子们都已经成年,依法对她负有扶养义务,而她因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因此无法工作,导致生活陷入困竟,而且无足以维持生活的财产,因此依法请求,2个孩子都应该分别按月给付1000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晓萱的2个孩子指控,他们2人拒绝给付母亲扶养费用,因为母亲自他们年幼时就未尽扶养义务,也都没有给付生活费给他们,平常也未前来探视。而且双方并无协议或经亲属会议决议,以给付扶养费作为扶养母亲之方法,他们均不同意母亲之请求。
法官认,按扶养之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时,由亲属会议定之;民法第1120条前段所定扶养方法事件,应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由亲属会议定之。依法应经亲属会议处理之事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处理:
一、无前条规定之亲属或亲属不足法定人数。二、亲属会议不能或难以召开。三、亲属会议经召开而不为或不能决议;又亲属会议不能召开或召开有困难时,由有召集权之人声请法院处理之。前条所定扶养方法事件,法院得命为下列之扶养方法:一、命为同居一处而受扶养。
二、定期给付。三、分期给付。四、拨给一定财产由受扶养权利人自行收益。五、其他适当之方法,民法第1120条前段、第1132条,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第147条第1项、第148条亦有明文规定。
又按民法第1120条有关「扶养方法决定」之规定,考其修正之背景暨经过,并未采立法院原提案委员暨审查会通过之修正草案条文(即扶养之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时,由法院定之),而改于原条文增列但书,规定为「但扶养费之给付,当事人不能协议时,由法院定之。」。
再关于扶养费之给付,本属扶养方法之一种,且上开条文但书祇将其中「扶养费之给付」部分予以单独设其规范,堪认当事人如已就扶养之方法议定为扶养费之给付,其扶养之方法即告协议完成,倘双方仅就扶养费给付金额之多寡有所争执时,从扶养费给付之本质观之,即无再由亲属会议议定之必要,亦非亲属会议所得置喙。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小萱20023年所得给付总额为43450元,名下有房屋1笔、汽车1辆,财产总额为26900元。小萱既然无法以自己之财产维持生活,2个孩子依法负有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2个孩子表明不同意以定期给付扶养费作为母亲之扶养方法,小萱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协议,或经亲属会议决议,或经法院酌定以定期给付扶养费作为小萱之扶养方法之事实。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声请酌定每月扶养费数额,显于法不合,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