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女无法工作!求孩月付1000到终老 法官驳回关键曝

轻度残障妇人诉请孩子每月给付1千元扶养费,法官予以驳回理由曝光。(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中一名有轻度残障手册的妇人小萱(化名),日前因为无法工作,忧心之后的生活或过不下去,因此向法院诉请,要求成年的孩子负起扶养义务,须每月给付新台币1000元,直到她终老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 依据民法第1114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民法第1117条第1项明订,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

法官认,又「不能维持生活」,是指无财产足以维持生活而言,如能以自己之财产维持生活者(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的租金维持生活),自无受扶养之权利。

法官审酌,小萱的孩子已经成年,而小萱2022年度有利息所得4112元,到2024年4月14日,其银行帐户内尚有活存50多万元、定存100万元,足认其财产尚可供其维持生活,目前孩子的扶养义务尚未发生。

而且,小萱未提出证据证明,她有不能维持生活之情形,自无受孩子扶养之必要。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给付扶养费用,于法未合,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