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试用期满遭资遣 他告一银求复职 法官驳回理由曝光

滕姓男子对第一银行提告指控,4年前他担任数位银行处大数据分析暨建模中级专员,没想到试用期间届满,银行就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他资遣,他请求法院确认雇佣关系存在。本报资料照片

滕姓男子对第一银行提告指控,4年前他担任数位银行处大数据分析暨建模中级专员,没想到试用期间届满,银行就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他资遣,他请求法院确认雇佣关系存在,历审认定试用考核不合格终止契约,判滕男败诉,他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滕男表示,一银在2018年12月14日以他试用期间届满,考核有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他资遣,他认为试用期过长且终止契约,对劳工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况且一银终止雇佣契约违反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并有权利滥用而无效等情。

一银表示,试用契约两造得随时终止契约,无须具备劳基法之法定终止事由;滕男在试用期间因专业能力、团队合作及沟通能力未达考核标准而有不能胜任工作之情,经公司多次与他讨论并给予改善建议,并无违反解雇最后手段性或权利滥用,雇佣关系已合法终止。

一审及二审都认为,滕男因与同仁及顾问讨论过程发生争执而严重影响沟通效率及团队合作之情事,一银以此具体事由,认定他学识能力、专业能力及做事态度不符其业务需求而不能胜任工作,无再适用「解雇最后手段性」之余地,驳回滕男的请求,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