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受伤无力工作 要3子女付扶养费因「这原因」遭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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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1名丁姓男子,因脊椎受伤开刀而无法出外工作,每月仅靠中低收补助维持生计,以致无力维持自身生活,因此要求3名子女应负扶养之义务,每月6915元至终老。经法院调查,丁男于2名子女未成年时,既弃其等于不顾,并未实际照护其成长,甚至未支付任何扶养费用,可见丁男对3子女毫无亲子情分,堪认丁男未尽扶养义务,声请驳回。

判决书指出,丁男因脊椎受伤开刀而无法出外工作,每月仅靠中低收补助维持生计,以致无力维持自身生活,因此要求3名子女应负扶养之义务,依2021年台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新台币20,745元,3人平均每月应付6915元至终老。

法院调查,丁男于1982年1月7日与前妻结婚,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酗酒、赌博之习惯,时有对前妻言语或肢体上攻击行为,因此申请保护令;且丁男平常工作不稳定亦未负担家中开销,并有搬迁分居及长期未对3名子女担负照顾责任,2008年经判决离婚,3名子女亲权均由母亲单独任之。且丁男在保护令有效期间内,竟伙同他人对其中一名子女施以妨害自由,逼迫透露其母亲现住地址,经刑事判决处有期徒刑确定。

前妻出庭时证称,3名子女出生后都是由我照顾,丁男工作不固定,一开始我们还有一起住,丁男不固定拿钱回家,大概1994、1995年间丁男就离家了,偶而会回家,回家就打人,而且在外欠债根本不可能拿钱回家,从那时开始由我独自一个人负担子女三人所有的扶养费用。」

法官审酌,丁男于3名子女未成年时,既弃其等不顾,并未实际照护相对人成长,甚至未支付任何扶养费用,可见丁男对相对人毫无亲子情分,审酌上情,若仍令相对人负担对丁男之扶养义务,即有显失公平之情,丁男要相对人给付扶养费用,不应准许,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