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因职灾4天以上无法工作 可申请伤病给付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劳委会劳保局给付处20日表示,劳工若因职业伤害不能工作,正在治疗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可以向劳委会劳保局申请从不能工作第4日起的职灾伤病给付。住院或不能工作的门诊治疗期间如确实因该伤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补助计算范围,但要「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才符合请领规定

职灾伤病给付计算标准是按事故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的70%发给,如经过1年尚未痊愈者,减为50%,最多可领到2年。举例来说,某甲从事木工业,在工作中不小心电锯割伤手指,导致肌腱断裂,持续门诊治疗不能工作,未能领到原有薪资,期间共30日。

假设事故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是30,300元,一日的职灾伤病给付是707元﹙30,300元÷30﹚×70%,某甲可请领的职灾伤病给付共计19,089元,也就是707元×﹙30-3﹚日。

劳保局提醒,从100年~102年7月的2年半中,已有190多件因诈领职灾伤害给付,遭2倍罚缓,因此申请职灾伤病给付时,申请书的职业伤病事故发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间均应据实填写,如填写不实诈领给付者,将按给付金额处以2倍罚锾;涉及刑责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