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翁向儿要扶养费遭拒上法庭 曝幼年往事法院这样判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赵未尽扶养义务在先,年老要求儿子扶养,显失公平,裁定声请驳回,可抗告。(示意图/达志影像)

台中7旬赵姓老翁年轻时离家,将当时年仅3岁儿子丢给祖父母扶养,赵后来因年迈、疾病缠身,向法院声请要求儿子每月支付他2万元扶养费;赵子称,从小遭父亲遗弃,依赖祖父母照顾,直指赵未尽到为人父的责任。法官认为,赵未尽扶养义务在先,年老要求儿子扶养,显失公平,裁定声请驳回,可抗告。

赵翁向法院声请指出,他的父母替他照顾儿子到大学毕业,且他目前已年过70岁,又是残疾人士,多病缠身又无工作能力,因此向法院请求儿子每月支付他2万元扶养费。

判决书指出,赵姓老翁年轻时在婚后对家庭生活不负责任,导致赵的前妻受不了即离婚,便将儿子送到赵的老家,让祖父母照顾,儿子感叹道,小时面对父母离异,在他有记忆以来,父亲离家没担起养家责任,如今要他尽子女扶养义务,他无法接受。

赵的儿子指出,他从幼年跟祖父母共同生活,后来祖父母老了则由叔叔照顾,一直到国中2年级才跟生母相认,尔后都是由母亲负担他的生活费,一直到高中毕业后,决定搬去跟母亲一起生活至今。

赵的前妻证称,他跟赵离婚主因是赵没照顾家庭生活经济,也没有照顾儿子,生活陷入困难,都是她外出工作获得薪水来扶养儿子,离婚后就没有再和赵联络。

赵的儿子表示,他目前已建立自己的家庭,现在有2个儿子要扶养,且有经济负担,未来还要照顾妈妈,实在没有能力再扶养父亲,希望能免除扶养义务,主张声请驳回。

台中地院认为,赵翁在儿子年幼时极需父母扶养、照顾之际,却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尽扶养义务,情节实属重大,若为赵的儿子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依《民法》规定,赵子请求免除对父亲扶养义务有理由,并驳回赵翁声请。

针对这类型案件,律师张继圃提醒,免除对双亲扶养义务,须符合下列4要件:减轻或免除金额可参考内政部每人每月消费所得为基准;子女在父母主动提出诉讼前,没有办法预先的提出诉讼来减轻或免除;必须由子女举证父母未尽扶养,此部分可以亲属或生活照片为证;在法院裁定减轻或免除确定前,对于父母已产生的费用还是有给付或代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