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性侵高中女儿!7旬翁还有脸声请扶养 法官判免除义务

▲屏东地方法院 。(图/资料照)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一名男子20年前与太太离婚后,取得当时就读高中女儿监护权,不到4个月就性侵女儿,女儿提告后离家,男子后来也没有扶养女儿,如今男子年逾70岁,生活无着,向屏东地方法声请女儿扶养他;法院经过调查,以该男子行为,19年来让女儿仍饱受心灵折磨,判决女儿免除扶养义务。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这名男子于93年3月间因故与太太离婚;取得当时就读高中的女儿监护权,该男子于94年2月间趁女儿熟睡时性侵得逞。女儿报案后离家,并住进宿舍。

法院审理,男子否认有性侵女儿情事,指前妻C因为想复合所以时常到他住处睡觉,有一天喝醉酒被长官骂,回家后藉酒消愁,当时前妻房间没有锁,半夜一起来发现身边有人,以为是太太,即对其搂抱、对方亦未出声,他没有性侵只有对其猥亵而已,当时他穿着内裤,压在对方身上并抱住,后来感觉不对,开灯发现是女儿,他也大受打击,女儿也很惊恐,之后就回到前妻住处,期间,他也有不定时支付供养费用,打电话关心,但女儿未接。

法院调查,该男子犯行已经检方依刑法第225条第1项家庭暴力之成年人故意对少年为乘机性交罪嫌之公诉;被害人目前受创后仍在就医治疗,显见男子行为对女儿造成身心灵莫大的伤害,纵然经过近19年余内心仍饱受折磨。

法院认男子在女儿于成年前,依法应善尽扶养照顾义务,并应适当关心其成长状况,讵因与太太离婚后,却违反伦常,对于未满16岁之声请人为性侵行为,让女儿惊慌失措、身心重创,伺机逃离住处;男子虽知道女儿就读高中,却未透过其他方式对其善尽扶养义务,足认相对人系无正当理由,未善尽应扶养照顾其责任。

又因男子对女儿为身体上之不法侵害,造成其身心受到巨大打击、尚未成年即离家无法受家庭守护,离家后在外失魂游荡,徬徨无助,出现自暴自弃、放弃自我的念头及行为,引发创伤后情绪调解及认知障碍等精神问题,19年来仍饱受心灵折磨,已属情节重大。参诸上揭民法第1118之1第1项第1、2款及第2项等规定,其女请求免除其对相对人之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