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期每月给小三10万 分手后台商讨钱被法官打脸

台商小三分手,提告讨钱遭法官打脸。(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一名大企业派驻大陆陈姓高阶主管,3年前与蔡姓小三交往,每月汇款10万元给小三。两人交往11个月后蔡女提分手,陈男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前提和蔡女交往,甚至不惜与正宫离婚,提告要求蔡女偿还110万元;然法官认为110万是情侣间「爱的礼物」,一、二审都判陈男败诉。

据自由时报报导,陈男、蔡女2015年在网路上认识,4月展开交往,陈男11月与正宫离婚,但陈、蔡两人仅交往11个月,于2016年2月分手。交往期间,陈男每月汇款10万元给蔡。

陈男认为双方是以结婚为前提交往,遂依民法978条规定:「婚约当事人无故违背婚约,要赔偿对方的损害」提告,要求蔡女偿还110万元。

不过法官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陈、蔡有婚约,且情侣交往期间,为讨对方欢心或单纯表达真心,赠与财物相当常见,不能因此代表有允诺婚约的意思,判陈男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