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夏光莉分手同居28年蓝文青后讨6856万 2审败诉理由曝

情侣档艺人夏光莉、蓝文青情断撕破脸(本报资料照片)

本名夏宗莉的女艺人夏光莉与蓝文青,感情破裂后,夏女提告主张与蓝同居一起生活28年,共同经营火锅店及建设公司,可「类推」适用夫妻身分上及财产上法律关系之规定,要求分配夫妻剩余财产,蓝须给她6856万多元,一审败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为2人是事实上夫妻,但她提诉讼已超过2年时效,判决驳回请求,可上诉。

夏女说与蓝在认识时都为演艺人员,从1992年起至2020年,彼此恩爱扶持,同居一起生活28年,并先后齐心共同经营事业,客观上不仅具「性」及「生活」之共同,并有「经济」之共同,主观上两造具有结为夫妻之意思。

她说,虽然与蓝欠缺婚姻要件,但属于事实上夫妻之法律关系,可依夫妻财产上法律关系之规定,请求夫妻剩余财产分配,她与蓝剩余财产差额为1亿3712万3200元,所以她得请求平均分配之剩余财产差额为6856万1600元,蓝须给付。

台北地院一审认为,夏与蓝并未举行结婚仪式,无法律上婚姻关系,无从主张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事实上夫妻关系之日常生活花费分担,并非事实上夫妻关系就得主张类推适用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之依据,判决驳回夏女的请求,她不服提上诉。

高院二审认为,夏女与蓝因相恋、相知而于1992年底决定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初分居,同居期间共同上媒体宣传火锅店,夏女并代言蓝的公司推出之建案,且于同居14年后,共同在电视节目表示迟未结婚,因她命格不适合结婚,蓝也表示如两造到80岁都还健在,会举办世纪婚礼,生病也会赶在死亡前公证盖章。

高院认定,2人总以夫妻般之恩爱状态对外宣传或接受访问,外观上与一般法律上夫妻无异,2人以结为夫妻之意思共同生活,虽不具法律上婚姻关系,但与法律上之婚姻配偶关系极为相似,应为事实上夫妻关系。

高院指出,夏与蓝同居28年期间,相互扶持、共同打拚事业,有长期共同家计之事实,可类推适用夫妻财产法律关系之规定,请求分配剩余财差额二分之一,但2019年5月初分居后,已无共同生活之客观事实,事实上夫妻关系终止,夏女在去年9月22日才提起请求,已逾2年之请求权时效,判决驳回其请求。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