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改認定夏光莉與藍文青「夫妻」 但她忽視這點無法拿6856萬

蓝文青(左)与夏光莉(右)1995年时一同为火锅店打拚,但今视同陌路还对簿公堂。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资深女艺人夏光莉与艺人蓝文青分手,提告主张28年来与蓝共同创业累积财富,请求分配夫妻剩余财产6856万元,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夏光莉、蓝文青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判她败诉。夏光莉上诉,台湾高等法院改认定两人为「事实上夫妻关系」,但她逾2年请求权时效,今判驳回。

夏光莉(本名夏宗莉)主张,她1995年开始与蓝文青开设「蓝宝宝」麻辣火锅店,帮忙店里的大小事,外界都认为火锅店是由他们共同经营,后来两人再跨足房地产业,她又让蓝的建设公司获利。

夏光莉主张,蓝文青后来瞒着她出入酒店声色场所,且不止有一位外遇对象,时间长达15年,同时生下3名子女,她与蓝自此不断争吵,2020年蓝即离家外住,因此提告要求分配夫妻剩余财产的差额。

夏光莉表示,她与蓝文青共同经营事业,客观上不仅具「性」及「生活」的共同,并有「经济」上的共同,主观上2人有结为夫妻的意思。

一审时,夏女的律师指夏光莉、蓝文青实际上属于夫妻关系,两人共有的不动产价值约1亿6448万元,夫妻剩余财产差额是1亿3712万多元,请求法院判决蓝文青给付夏光莉一半金额约6856万元。北院认为夏光莉与蓝文青从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人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夏光莉无从依民法规定要求分配夫妻剩余财产,夏光莉请求不适格,判决她败诉。

夏光莉不服,提上诉。高院民事庭认为,两人因相恋、相知而于1992年底决定共同生活,直到2019年5月初分居,在同居14年后,共同在电视节目表示迟未结婚,是因夏光莉的命格「不适合结婚」,蓝并表示如双方到80岁都还健在,会举办世纪婚礼,生病也会赶在死亡前公证盖章,总以夫妻般的恩爱状态对外宣传或接受访问,外观上与一般法律上夫妻无异。

高院认为,双方同居28年,共同打拚,与法律上夫妻关系无异,结合模式虽不具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却极为类似,也有长期共同家计的事实,可类推适用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夏光莉可依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规定请求分配剩余财差额二分之一。

但是,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效,依民法第1030条之1第5项前段规定为2年;而双方于2019年5月初分居后,已无共同生活,事实上夫妻关系于当时终止;且夏光莉自承在双方共同生活时,担心日后财产为亲人谋夺,而将财产都过户或登记在蓝文青名下,因此在双方关系消灭时,即已知悉蓝的剩余财产较多。夏光莉2022年9月22日才对蓝文青提起本件请求,已超过2年请求权时效,蓝以时效抗辩、拒绝给付有理。

高院认为夏光莉请求蓝文青给付剩余财产差额6856万1600元本息无据,驳回上诉。本件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