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转!传女友「打马性爱影片」二审有罪 法官判决理由曝光
高院刑事大楼外观。本报资料照片
杨姓男子去年在网路上传与女友性爱影片之影像,但加以马赛克处理,一审判无罪,检不服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纵有部分加以马赛克,但仍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依用网际网路供人观览猥亵影像罪判处拘役30天,如易科罚金,缓刑2年。可上诉。
杨男与被害女子是同居之男女朋友,去年1月25日他在基隆市住处内,透过手机连结网际网路,创设脸书帐号,而将他与对方的性爱影片上传,浏览权限并设定公开,使不特定多数人均得透过网际网路连结该脸书页面后观览影像。
高院认为,该影像可见被害人微闭双眼,而仅穿上衣,纵下体部分有经马赛克处理,亦显见未穿着裤子甚或内裤,又以右下方有与她裸露腿部靠紧、而肤色完全不同之另名肉体相贴合之情形为观,实可见该马赛克处之黑色区块是性交影像。
高院指出,性爱影片之撷取影像,纵有部分加以马赛克,但整体观察下,仍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属猥亵之影像无疑,审酌杨男坦承犯行判处拘役30天,缓刑2年,并应依调解内容履行给付。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禁止对她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