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桥乡代陈有凌一审当选无效 二审大逆转!关键理由曝光

造桥乡代陈有凌一审被判当选无效,二审大逆转,法官判决关键理由曝光。(图:shutterstock/达志)

苗栗县造桥乡民代表陈有凌,遭指控在2022年底竞选期间,由其堂叔以5000元代价,交付徐女等人买票,苗栗地院法官以陈男构成《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行贿行为,判其当选无效,陈男提上诉,二审合议庭审理,难认陈男有共同行贿行为,今天(20日)宣判,一审判决废弃,改判陈男当选有效,全案确定不得再上诉。

起诉书指出,陈有凌为2022年11月26日举行之苗栗县造桥乡乡民代表选举候选人,选举结果,陈有凌当选为乡民代表,惟陈有凌在选举期间为求顺利当选,竟以每票1,000元对价,推由其陈姓堂叔,在同年11月12日分别交付4,000元给徐女(A)、1,000元给徐女(B),央求徐女(A)家中有投票权人共4人及徐女(B)支持陈有凌。

造桥乡民代表陈有凌,遭控2022年底竞选期间,由其堂叔以5000元代价,交付徐女等人买票,苗栗地院判当选无效,陈男提上诉,二审合议庭20日宣判,一审判决废弃,改判陈男当选有效,不得再上诉。(翻摄内政部官网/王煌忠台中传真)

苗栗地院审理,认陈有凌对堂叔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授意、同意或不违背其本意,构成选罢法第120条第1项第3款贿选行为,判陈当选无效。

二审合议庭审理,陈男堂叔在历次侦查及审理时,证述系自己出钱行贿,陈有凌并不知情等语,而他基于叔姪亲谊,见该次选举竞争激烈,为期陈有凌当选,遂自行决意自掏腰包向与其素有交往、关系良好且住在附近之徐女(A)、徐女(B)买票,亦有可能,尚不足认定其所述自发性买票系刻意制造断点与陈有凌切割,或有何不合理情形。

二审认为,本件因缺乏证据足以证明陈有凌对堂叔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本意,参以检察官亦未查得陈有何贿选事证,自不能认陈有共同贿选行为,陈上诉指摘原判决不当,求为废弃改判,为有理由,应由本院将原判决废弃,二审20日改判当选有效,全案确定不得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