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偷拍小女友熟睡裸照 二审大逆转改判无罪关键曝光
陈男偷拍熟睡中未成年女友裸露照片,一审判3年7月,二审逆转改判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陈姓男子与未满18岁女子交往,趁对方熟睡不知情下,拿手机拍下女友胸部、下体等22张照片,女友事后在陈男手机发现自己遭偷拍影像,气得报警处理并要求删除。一审判陈男3年7月,陈男不服上诉二审,法官认他偷拍行为不符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中猥亵行为,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全案可上诉。
陈男于前年7至12月间在住处趁着未成年女友熟睡时,以手机偷拍女友裸露的胸部、下体等照片。陈男接受警询、侦查时对于犯行坦承不讳,除已删除照片也与女子达成和解,约定给付少女5万元,一审依法酌量减轻其刑,判他3年7月,但陈嫌不服被判得太重,不服上诉。
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审理时,检辩也对于陈男拍摄未成年少女熟睡时裸露胸部、下体、或仅着内衣、裤影像照片,是否构成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或第3项所规定拍摄少年「猥亵行为」影片,展开攻防。
合议庭认陈于少女熟睡而不知情情形下,拍摄其裸露下体、或仅着内衣、裤影像照片,但这些照片是陈利用少女熟睡而不知情时「偷拍」,并非基于不对等权力关系,对少女施加手段所拍摄,与「性剥削」含有在不对等权力地位关系下压榨意涵不符,也与「猥亵」概念所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有碍于社会风化者不符。
合议庭指出,原审未予详究,认陈男已构成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第36条第1项或第3项,而予以论罪科刑,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陈无罪,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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