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持枪扫射酿1死1伤 二审大逆转改判无罪

楼姓男子与他人谈判债务问题未果,撂人闹事,其中的2人竟开枪扫射造成1死1重伤,一审依杀人罪判楼男10年6月刑期,二审认为证据无法明确显示楼与杀人有关,改判他无罪。(林欣仪摄)

从事诈欺、洗钱的男子楼韦掴,为帮曹姓友人处理与罗姓男子的债务问题,2018年8月间竟撂人到现场助阵,其中,杨姓、郭姓男子还持枪扫射,导致1死1重伤,台中地院认为此事为楼男指示,依共同杀人罪判他10年6月刑期。但台中高分院认为,检方提出的证据有疑虑,撤销原判决,改判楼无罪。

判决指出,曹姓、罗姓男子有债务纠纷,两人约定2018年8月25日在南屯区一栋大楼谈判,曹男事先并与帮他处理债务问题的楼男约定、若谈判破裂即撂人到现场闹场,而曹、罗果真因对金额有意见、谈判未果,楼男获知消息立即以电话通知在汽车旅馆内喝酒的杨、郭等多人赶到现场助阵。

楼男为避免对方也撂人,还特别叮咛杨男要带枪枝,未料,杨男等人搭车到场后,杨、郭竟分别持2把枪在现场扫射,使得蔡姓男子头部遭子弹贯穿、且另颗子弹还击中蔡男右腹部,另名古姓男子也被子弹击中导致右肾破裂、盲肠浆膜撕裂伤及腰椎骨折。杨男等人犯案后即驱车快速离开。

楼男等人发现犯下大错,四处藏匿长达2个多月后,同年11月遭警方逮捕,但郭、杨2人仍持续逃亡并遭通缉。曹男则坦承,是因与楼男共同仲介一个「电信水房」交易的赃款洗钱案,后来因帐户遭冻结、无法领出资金交给罗,才衍生出这起债务争议。

虽楼男辩称,他没有要求杨、郭持枪杀人,但台中地院找到目击证人,证实罗男与楼男发生冲突后,杨、郭2人就开枪,认为双方应是先有协议,认定楼、杨、郭3人间有杀人的「犯意默示和致」,应该共同负责,依共同杀人罪判楼男10年6月。

楼男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认为,证据中显示在枪击案发生后,楼男确实与杨、郭共同乘车离去,但无法证实楼男指使2人开枪;目前检方提出的证据还未达可信为真实的程度,基于「罪证有疑、利于被告」法则,决定撤销原判决,改对楼男谕知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