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教唆台南前刑事小队长泄密 律师二审逆转获判无罪
▲台南高分院认检察官所提罪证系违法所得不具证据力,且与个资法犯罪构成要件不合,判处张简律师无罪。(图/记者林东良翻摄)
记者林东良/台南报导
台南市警局刑警大队前李姓小队长涉嫌将侦办案件相关讯息泄漏给被告,台南地检署并查出一名检察官退下来转任律师涉嫌教唆,依渎职泄密罪嫌起诉李男及张简律师二人,台南高分院31日以检方取证违法及认事用法不合,判张简律师无罪,本案可上诉。
起诉资料指出,李姓小队长在台南市任职期间,总共涉及两件泄密案,一件是毒品案,另一件是财产犯罪案,当初是检察官侦办一件案子,从搜索查扣罪嫌中,意外发现李男涉及泄密,并再另外查出1名检察官退下转任的张简律师,涉及教唆李小队长泄密。检察官认李男涉渎职泄密罪嫌,张简律师则涉教唆泄密罪嫌、违反个资法罪嫌重大将2人起诉。
一审认为张简律师以1家公司张姓负责人之告诉代理人身分,欲对另2家公司提起伪造文书之告诉,张简律师先行拟妥函调内容后,以LINE通讯软体传送予李姓小队长,要求李男利用其犯罪调查权限,迳行向台北市政府商业处、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台新银行等调取对方公司之相关资料,李男发文函调后,将回复之资料以LINE通讯软体传送或亲送交予张简律师,再由张简律师将该等资料及侦查活动、计划,以LINE通讯软体告诉代理公司张姓负责人报告,泄漏予张姓负责人知悉,故认为涉犯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及个人资料保护法之公务机关未于搜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罪,而将张简律师判刑6月。
本案上诉台南高分院审理后,二审法官认为李姓小队长与张简律师之LINE对话纪录无证据能力,法官认为,该资料系调查员查办李姓小队长另涉他件毒品泄密案中,经法院声请核发搜索票,并查扣李男个人所使用之行动电话,经检视其内通讯软体LINE与被告张简律师间之通联,因另案发觉,该搜索票核发所欲查扣之物品,是指李男任职侦查队小队长期间,泄露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之通讯监察译文等资讯予他人之部分,该涉案事实及泄密对象并不包含被告张简律师,该扣得被告张简律师与李男之LINE对话纪录,显然并非该案搜索票所得合法搜索查扣之标的物,且不符合「另案附带扣押」之要件,此举侵害宪法保障被告张简律师及李男之隐私权,也系公务员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在调查人员并无急迫之情况下,以违反法定取证程序之方式,所取得被告张简律师与李男之LINE对话纪录,违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搜索、扣押令状原则,不具证据能力。
检察官起诉被告张简律师涉犯罪嫌,在该对话纪录经二审认定无证据能力后,检察官所提出之积极证据,难以认定被告张简律师涉有泄密罪嫌,且被告以身为代理公司法律顾问,为该公司之利益,欲对另2家公司提起伪造文书告诉,而请求李男发函调阅资料,应与受代理公司处于相同之立场,系为提告之相关诉讼作为,而属李男泄漏或交付相关文件之收受者,与李男并无共同泄密与他人之犯意联络,而无从成立泄密罪责。
二审法官另指出,李男所交付或传送予被告张简律师之文件,对方2家公司均系属法人资料,与个人资料保护法所指之个人资料定义不符。另有关该2家公司负责人或内部人员之个人金融帐户开户资料,仅为开户之各金融机构名称文件,尚无从识别自然人之财务情况。其犯罪构成要件亦与违反个资法不符,一审认被告构成犯行而予论罪科刑自有违误,应撤销改判无罪。本件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