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性侵+拍裸照 前女友请妹妹买避孕药...二审改判了

▲图违示意照,无关本案。(图/记者季相儒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戴姓男子前年耶诞节尾随前女友回家持刀性侵得逞还拍裸照威胁一审认为他符合刑法第59条「犯罪情状可悯恕者」,给予减刑,轻判2年徒刑、缓刑5年;但高等法院认为他并不值得同情改判3年2个月。

判决指出,戴男被害人(以下称甲女)原为情侣关系,2人于2015年12月初分手,同月25日下午2时许,戴男尾随甲女进入屋内双方发生口角,为阻止甲女哭泣,戴男持水果刀抵住对方颈部2至3秒,且不顾女方挣扎、反抗、尖叫、推拒,强行褪去甲女全身衣物性侵得逞。

更恶劣的是,戴男又持甲女手机拍她的全身裸照,并将照片档案脸书网站讯息功能传送至其手机内,再擅自将甲女手机内之照片档案、脸书网站对话内容电磁纪录删除(妨害秘密及破坏电磁纪录部分,均未经告诉),并恐吓说,如果甲女保密、不将遭性侵一事透露给妹妹知道,便会删除裸照档案。同日下午,甲女联络胞妹协助购买事后避孕药全案因此曝光

虽然新竹地院认为戴男符合减刑要件而给予轻判、减刑,但高等法院认为,被告与甲女分手后,仍恣意对甲女强制性交,事前还持刀恫吓,事后又拍摄裸照胁令不得声张,犯罪情节显属严重,更已威胁被害人生命安全

二审法官认为,戴男虽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但客观上仍难认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环境,并不符合刑法第59条之减刑要件,因此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