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未成年女友熟睡裸照判3年7月 台南男不服上訴大逆轉無罪

台南陈姓男子前年趁未成年女友在住处熟睡,持手机偷拍其裸露下体及胸部等影像计22张,事后她发现遭偷拍,要求陈删照后报警,一审认他犯违反犯以违反本人意愿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处3年7月,上诉二审,法官认他偷拍行为不符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中猥亵行为,改判无罪。

陈于警询、侦查及审理时均坦承犯行。经少女检视他持用手机而发现该性影像后,已与少女达成和解,约定给付少女5万元。而偷拍照当场删除外,所用手机也已销毁。

一审审酌陈犯罪整体情状,如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36条第3项规定,处以法定最低度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犹有情轻法重过苛之憾,情堪悯恕,已依法酌量减轻其刑,判他3年7月。陈嫌太重,不服上诉。

然而,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审理时,对陈拍摄未成年少女熟睡时裸露胸部、下体、或仅着内衣、裤影像照片,是否构成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或第3项所规定拍摄少年「猥亵行为」之影片?检辩攻防。

合议庭认为,陈于少女熟睡而不知情情形下,而拍摄其裸露下体、或仅着内衣、裤影像照片。然而,这些照片是陈利用少女熟睡而不知情时所「偷拍」,并非基于不对等权力关系,对少女施加手段所拍摄,即与「性剥削」含有在不对等权力地位关系下压榨意涵不符。

又少女在睡觉过程中虽有裸露情形,但此仅为日常生活中睡觉的一般状况,并未有所谓姿态淫荡或刻意强调性器官或性暗示情事,也与「猥亵」概念所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不符。

合议庭认为,陈主观上虽有满足自己性欲意念,惟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与刑法关于「猥亵行为」概念,因各自法规范目的及保护法益未全一致。然而,该影像照片并非基于彼此不对等权力地位下所拍摄,且综合整体特性而为观察判断,参酌现时社会一般观念,睡觉时裸露部分下体、或仅着内衣、裤,在客观上并非施行足以诱起他人性欲举动或行为「猥亵行为」。

合议庭表示,陈拍摄少女熟睡时裸露下体、或仅着内衣、裤行为,仍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或第3项构成要件均属有间。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陈无罪。

台南高分院表示,陈男拍摄少女熟睡时裸露下体、或仅着内衣、裤行为,仍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或第3项构成要件均属有间,改判无罪。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