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露鸟照」自认不猥亵 台中男1原因逆转获判无罪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男子阿强(化名)去年5月间4度在社群平台上传裸露下体的照片及影片,因而挨告,一审被依法判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5万元;他不满提出上诉,强调自己事先已经做好适当的安全阻隔措施。台中高分院法官日前审理之后,认同阿强的说词,最终逆转改判无罪,全案确定。
▲阿强在X帐号上传自己的「露鸟照」。(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检方认为,阿强在去年5月间4度于社群平台X发文,上传裸露下体的影片及照片,供不特定多数人观览,显然涉犯《刑法》第235条第1项之散布猥亵影像罪嫌,因而依法将他起诉。一审法官认为,阿强上传的影片、照片目的在于凸显生殖器官,用以刺激、满足或挑起他人的性欲,属于猥亵影像,所以不采信他的说词,并依法判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5万元。
阿强不满提出上诉并表示,妨害风化是没有量化或标准的,他不认为自己上传的内容客观上会刺激或满足他人的性欲,况且他已经做了适当的安全阻隔措施,不仅将个人帐号设置为敏感帐号,想观看贴文内容还要点击确认,部分照片也有设置警示标语,没有设置警告标语的部分则都有打马赛克。
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证人实际操作之后,证实阿强的帐号的确已经设为敏感帐号,贴文也有警告标语,其他用户应当清楚知道他的帐号可能有裸露相关内容,如果不想观看,即可选择离开,并不会在无预警的状态下看到令人感觉羞耻或厌恶的猥亵画面,符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17号解释意旨所要求之「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
法官接着表示,阿强在X帐号发布相关照片、影片,有先隐藏贴文的敏感内容,并以警语提醒其他用户,部分影片也有进行模糊化处理,显然已经做了适当的安全隔绝措施,最终采信他的说词,裁定撤销原判决,并改判无罪,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