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猥亵幼女狼父判5年6月 上诉判决大逆转
(示意图/Shutterstock)
桃园1名父亲去年遭14岁女儿指控,在她幼稚园大班及小三、四时对她伸出狼爪,于国一时向老师说出这段过程后通报,这名父亲因此被判5年6月,但父亲不服提起上诉结果大逆转,高院判决这名父亲无罪。
判决书指出,A男明知B女就读幼儿园大班期间,在家中以手伸入B女内裤内抚摸下体,又于小三、四期间在住处,借由睡前为B女按摩之机会,将手伸入B女上衣,抓捏双侧乳房,后伸入内裤抚摸下体。
A男侦查期间否认犯行表示,从小女儿就与她妈妈及奶奶同睡,没有单独与他同床过,他辩称与妻子在2020年离婚,当时被害人B女年仅13岁,且A男在离婚后取得B女之监护权,B女因此与A男继续同住,恐无法理解为何父母婚姻关系结束后必须要分居,认为是A男赶走自己的母亲,因此恐怀恨在心,导致被害人B女留下心结、误会云云。
但A男测谎未过,一审法官将他依对未满十四岁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判刑4年;又犯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猥亵之行为,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应执行有期徒刑5年6月。
A男不服上诉高院,法院判断,B女于侦查及原审详细指诉被告犯行;B女记忆却反而越清晰,于侦查中不仅明确指出各行为之时间点、详细描述被告及B女的身体位置关系、被告如何将手伸入其内裤抚摸下体、如何将手伸入B女上衣抓捏胸部,甚至幼稚园大班、国小三年级、国小四年级上学期、国小四年级下学期哪一阶段发生何事,均能完整建构,显然不符合常理。
法官审酌,B女关于起诉事实之指诉,存在违反常情事理的瑕疵;证人之陈述、性侵害案件通报表及测谎鉴定及测谎鉴定均无从据为B女指诉之补强证据。检察官所举证据并未达于确信被告有罪程度。被告上诉否认犯罪,基于罪疑唯轻原则,应撤销原判决,谕知被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