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碰我便便的地方…」 鬼父猥亵幼女142次判6年
▲台北市一名12岁女童遭亲生父亲多次猥亵,身心受创严重。(示意图/本报资料照,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台北市一名12岁女童从4年前开始,遭亲生父亲多次猥亵,不但用手隔着内裤触摸她的私密处,还曾用「尿尿的地方」摩擦她「便便的地方」,导致她身心受创严重。被害人不堪其扰,于去年7月向网友透露心事,并表示有自杀念头,整起事件才曝光。士林地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猥亵女童3年共142次,依对未满14岁女子强制猥亵罪,应执行有期徒刑6年。
判决指出,这名鬼父自被害女童8岁起,就读国小2年级开始,曾多次以手指隔着内裤戳弄她的下体,次数频繁,每周至少一次,时间长达3年;夸张的是,其中一次甚至还脱下自己的裤子及女儿的内裤,并将她抱到大腿上,「用尿尿的地方碰便便的地方」。
据了解,被害人长期受到猥亵,身心受创严重,便于去年7月间向一名网友透露心事,并表示想要轻生;对方一听,赶紧通报家暴中心,台北市政府社会局马上紧急将她安置并通报警方处理。事后,女童证称,遭父亲侵犯「最近1次是在国小五年级」、「1星期起码会有1次」;女童母亲也指出「女儿有跟我讲过被爸爸摸下体」。
全案经法院审理,士林地院认为,被告为满足私欲竟罔顾人伦,对被害人之身心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审酌他最后对犯行坦承不讳,且态度尚可,平日也有对女儿负起照护之责,因此认定,他猥亵女童3年共142次,依对未满14岁女子强制猥亵罪,依照一罪一罚,各判处3年2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6年,可上诉。